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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政〔〕3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目前,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县(市、区)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底数不清、资金未全部到位、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2年月底前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及时到位,抓紧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统计,澄清底数。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征地面积数、征地涉及农业人口数、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资金收支余额等相关数据的澄清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三、强化资金筹措,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数额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管理与支付,不作异地转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按规定分别计入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同时,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做好保障对象的待遇核定、基金管理和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达到60周岁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四、规范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发放。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批复》(政文〔2012〕49号)中“从2012年月起,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6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县(市、区)提高到不低于260元/月”的标准,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政〔〕36号)中“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务必于2012年底前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享受有关待遇。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自2012年月日起,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度表》(见附件),每旬、每月、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工作进度,具体时间为每旬第一天报上旬工作进度,每月5日前报上月工作进度,每季度10日前报上季度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