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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价格上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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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价格上调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由于供热燃气价格上调,煤炭价格上涨,加之水、电价调升、人工工资持续增长等因素,造成供热成本严重倒挂,供热企业全行业亏损,现行供热价格已不能维持供热企业正常运转,连年补贴已使市级财政难以承受。为了保证今冬和今后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我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局调整供热价格的报告,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对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进行听证,充分吸纳听证会的意见,并向省发改委汇报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燃煤供热价格:

第一类:住宅5.00元/月·平方米;

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7.00元/月·平方米;

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8.20元/月·平方米;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9.20元/月·平方米。

燃气供热价格:

第一类:住宅4.20元/月·平方米;

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5.60元/月·平方米;

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6.60元/月·平方米;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7.70元/月·平方米。

二、供热计价及时间

供热计价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供热时间为5个月。即本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三、几点要求

1、供热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2、供热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供热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供热质量。

3、本通知下发后,各供热企业速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供热前及时公示供热价格,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

4、调整后的供热价格及相关规定自2012年冬季供暖期开始执行。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