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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林地保护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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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林地保护监管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现我市生态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林地保护管理的责任感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明显改善了生态环境。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林地保护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工程建设项目随意占用林地,圈而不建浪费林地,采矿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等违法侵占林地、改变用途或毁坏林地的行为屡禁不止。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并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要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林地保护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

二、编制规划,完善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与国家、省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衔接,按程序完成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核报批工作,并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林地、土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各级要在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需要的前提下,按照相对集中原则,及时编制矿石、土料开采规划并严格依照实施。要积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林业、环保等部门清理整治各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确保各类采矿、采石、采砂、取土行为科学合理依法。各项工程建设均要在规划范围的开采地点进行采矿、采石、取土,因对土质、石质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独立设立的开采点,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封闭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对规划前已在规划开采区域外取得相关许可开采的矿石、土料场,要尽快调整迁建到规划开采区域内,切实做到规范开采与生态保护有效结合。各级应禁止在下列区域林地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1)江河两侧和大中型水库及其他重点水源区周围第一重山脊内;(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可视范围内以及城镇周围一重山;(3)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绿化保护带;(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禁采区。

三、依法行政,严格审核审批林地占用征收手续

各级各部门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由有关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核准或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林地的建设用地申请。要加强林地权属管理,通过林地确权发证,进一步落实林地保护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流转行为,防止借承包经营权之名来改变林地用途。要加强对国有林地的保护与管理,需将国有林地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范围的,原则上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坚决防止借编制各类发展规划或项目调整之机,随意化整为零、变相分割甚至将国有林地规划为非林业用地。严禁为规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故意将林地确认为其他地类;严禁为规避法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化整为零,拆分审批;严禁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严禁以建设项目名义变相圈占林地,圈而不建、浪费林地资源;严禁将林地开垦为耕地,违法开垦的必须退耕还林。

四、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毁林占地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做到依法审核审批,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合法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做好拟占用征收林地工程项目的用地申请指导和帮助工作。各级林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占用征收林地的后续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工程建设使用林地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不退的、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批东占西及毁林开垦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要督促整改、依法查处。情节较轻、主动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补办占用征收林地手续;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违法行为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违法占用征收林地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方,要选择一些案例依法查办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以达到震慑违法犯罪的效果。要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和群众依法使用林地的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同遵守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提高保护林地资源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