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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府办〔〕158号),通知对“三旧”改造项目计划、改造方案和确定改造主体等有关事项的申请审批流程作了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府〔〕75号),要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在充分分析“三旧”改造项目与一般项目差异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三旧”改造项目办理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根据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市“三旧”办牵头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地税、房管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制订了《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办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三旧”改造方案审查。“三旧”改造方案进行联合审查。“三旧”改造项目审查部门应包括: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发改、环保、房屋征收、国资、文广新、住建等部门,审查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权属、供地方式、产业政策、环境影响、文物保护、改造主体、合作方式、改造资金来源等方面。各部门审查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改造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造地块是否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问题,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的是否已按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是否符合供地政策,供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查: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纳入“三旧”改造规划,是否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强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等;
(三)房管部门负责审查:“三旧”改造涉及的房屋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问题,提出商品房地产公租房配建要求等;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改造项目是否有利于产业升级和符合产业政策等;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查:改造项目是否符合环境标准等;
(六)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审查: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情况(需征收的户数、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涉及国有企业改造项目有关方面意见;
(八)文广新部门负责审查:改造范围是否存在文物保护问题等;
(九)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审查“三旧”改造方案,有关文件未明确的审查内容由“三旧”办负责审查。
各部门在改造方案的审查意见中要明确提出是否同意改造方案。
二、强化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的地位和作用。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改造主体可持“三旧”改造改造方案批准文件到各部门办理手续。对于用地、立项、环评等手续,改造主体可持“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文件、改造方案批准文件和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并联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国土、发改、环保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能再相互要求提供用地、立项、环评等资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74号),在办理“三旧”改造项目立项时,不再要求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文件。
三、本通知适用于市区、区,区、区、区、区和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