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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稳定,促进林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正视防火形势,不断增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防火是国家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市生态环境脆弱,森林资源极其珍贵。近年来,受全球极端异常气候的影响,干旱、高温、大风等森林高火险天气明显增多,森林面积和林区可燃物逐年增加,野外用火管理难度不断加大,森林火险等级持续攀升,较大以下等级森林火灾呈易发多发趋势,发生大的森林火灾的潜在危险性进一步增大,防火形势非常严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对于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构筑区域生态屏障,增强生态承载能力,全面实施“四三二一”战略,努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基层防火单位要站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防火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为加强生态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3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建立由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和领导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设立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辖区森林防火规划、工作机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负责队伍建设、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查落实、值班调度、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等日常工作。要重视防火办公室应急管理干部的配备,选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好的复合型人才,担负森林防火职责,切实解决人才缺乏的困境,做到森林防火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2.加强基层森林防火管护网络体系建设。按照“谁主管、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积极推进基层森林防火组织体系和管护网络体系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县(区)政府及林业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责任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比照公益林管护标准,切实加强和充实一线管护力量,逐区域、逐村社配足配齐专兼职护林人员、防火信息员和监督员,形成以乡镇、场、村、站为主体的基层监督管护体系。要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检查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管护报酬和奖惩制度,切实把森林防火责任、措施落实到人头和地块。
3.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要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县(区)、重点林区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区要积极组建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军事化管理、反应迅速、业务精通、突击力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村、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以民兵、单位职工、骨干群众为主体,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同时要充分发挥武警森林部队的作用,加强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遂行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全面落实森林防火保障和扶持政策
1.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区)政府和市发改、林业等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政策,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森林火险预警监测、防火道路与林火阻隔、防火通信和信息指挥系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及其设施设备、培训基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及其营区、营房、扑火装备、交通机具、防护装备、物资储备库以及预备费等)项目所需投资,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业发展规划,列入同级地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加强衔接配合,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加大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机制,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设备机具购置费、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物资储备金、管护人员和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经费、扑火经费、运行经费、训练培训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比重。同时,要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健全森林防火应急资金拨付制度,保证森林防火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扑火机具充足到位。林业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资金专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和项目实施验收。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3.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现实情况,完善和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给予补偿;火灾原因不清的,由林权所有者支付;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或林权所有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补助。
4.严格执行林区新建项目配套森林防火设施政策。为防止林区新建项目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出现管理缺失,产生新的欠帐,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各县(区)政府及林业、发改、国土等部门要从规划设计环节入手,严把项目工程审批环节,明确林区项目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配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责任要求,切实加强林区生产生活活动的管理。凡林区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森林旅游开发等,除具备项目可研、开工批复等必备文件外,还要增加森林防火评估、审批和验收等程序。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防火设施和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和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配套基础设施,做到项目建设与森林防火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5.落实森林防火有关扶持政策。要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优扶政策,对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税务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车辆分配指标,免征指定型号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部门免收车辆通行费(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专用通讯网络,免收森林防火专用电台、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广播电视、宣传部门要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畴,免费播放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森林火险预报。气象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通信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林区的通信网络建设,保障森林防火通信畅通。
6.加大科技支撑,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大力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卫星遥感监测、远程视频智能监控、气象数据自动监测等高新技术,积极推进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监控指挥信息化建设,着力建设综合性指挥管理网络平台。加大数字型、智能型、大中型防扑火设施设备的配置,提升保障条件和科技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市、县(区)、乡镇长、村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分工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为主体责任人的责任制,确保森林防火层层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依法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行政执法职责,强化防火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查处野外违法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搞好协调服务。
2.强化应急管理,完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新颁《森林防火条例》、《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值班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和火灾归口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制度。及时修定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指导乡(镇、场)、村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分级标准、响应程序、不同级别的处置、相关部门职责、指挥机制、信息报送时限等内容、责任和义务,细化落实森林防火应急管理和保障措施,确保应对森林火灾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3.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成员部门、责任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和奖惩办法,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分期、分年度对防范、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制度业务建设、防火资金项目争取、政府投入、人员机具配备等方面进行检查考评,特别要加大对县(区)、乡(镇、场)、村三级森林防火日常监管和阶段性防控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严格奖惩。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引导各级各单位更加注重预防,更加重视日常防范。认真落实森林火灾事故督办通报、“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严格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及时、预防处置不得力、有火不报、失职渎职等行为,引起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技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各县(区)政府及林业部门和各防火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面向全社会和每个公民,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林业、防灾减灾、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应急避险和防扑火常识,提高公众规范用火、安全用火、依法治火的法律意识和自救扑救技能。
2.强化森林防火指挥能力,搞好专兼职工作者教育培训。县(区)政府及林业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森林防火分级培训、专职指挥员和防火队伍训练演练制度,将森林防火指挥、专兼职工作人员培训纳入县(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干部职工培训规划,分管县(区)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防火办主任、林业站站长要主动开展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知识。在有计划地选派分管县(区)长、林业局长、防火办主任参加国家、省上培训班的同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每年对县(区)林业局长、防火办主任、乡镇长、国有林场场长进行一次培训,其他护林防火人员业务培训由县(区)林业、安监主管部门负责,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和应急扑救指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