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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慢性疾病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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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慢性疾病管理通知

各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城镇居民:

为加强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门诊慢性病鉴定、与协议医疗单位签约、医疗费联网结算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一)资格的认定。

为确保门诊慢性病联网就医结算制度顺利实施,我县将对以前已取得规定门诊慢性病资格以及年度新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人员统一组织鉴定。

1、申请门诊慢性病鉴定人员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身份证复印件和农业银行开户帐号复印件;

(3)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2、申请门诊慢性病人员资格的初审。

申请人持以上基本材料,于到县医疗保险处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填写《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并于,到县中医医院进行鉴定(各单位安排表见附件1)。

3、申请门诊慢性病人员资格认定。

从全县医疗鉴定专家库中抽调人员成立慢性病鉴定小组,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规定门诊慢性病标准的,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助待遇。

(二)慢性病制度的其他规定。

1、建立规定门诊慢性病复核制度。第一类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审核年度为两年(自鉴定之日起),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审核年度到期前三个月内办理复审手续。第二类门诊慢性病不设待遇审核期限(慢性病分类表见附件2)。

2、建立季度申报鉴定制度。自起,新患慢性病或已取得慢性病资格要求增加病种的,按初次申报慢性病资格的要求及程序办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30号到县医疗保险处申报。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的结算。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流程。

1、经鉴定,被确认为规定门诊慢性病的城镇参保人,务于,持身份证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慢性病签约信息登记表》,在协议服务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3)各选一家,作为自己的慢性病定点医疗单位。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选择慢性病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与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单位一致。

2、门诊慢性病人根据所选协议服务单位填写《慢性病签约信息登记表》,并签字确认,后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慢性病签约信息登记表》到所选的协议服务单位分别进行签约,定点单位为慢性病人建立大病历。

3、县外市内居住的门诊慢性病人,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慢性病签约信息登记表》到所选的居住地协议服务单位分别进行签约,居住地定点单位为慢性病人建立大病历。

起,规定慢性病人员须到自己签约的医疗机构中进行门诊就医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手工报销,实行联网结算。不在签约协议医疗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联网结算前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原办法执行。

4、市外居住门诊慢性病人在所选异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医疗费按原办法结算。

5、门诊慢性病人签约按自然年度,签约后,年内不得更换。需变更的,应在每年的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次年度的变更手续;逾期不申请的,视为确认上年度签约单位。

(二)在协议医疗服务单位就医结算流程。

1、协议医疗单位设立专门门诊慢性病结算窗口,负责门诊慢性病结算的相关业务。

2、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凭社保卡(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本人签约的协议医疗单位“门诊慢性病窗口”刷卡就医购药,到指定窗口进行费用结算,工作人员通过收费系统将本次门诊消费信息上传至医保系统,系统统一生成一式三联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单。

3、门诊费用的结算标准。参保人在签约协议单位就医购药的,其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规定先报销3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足额缴纳现金,年底视基金结余情况实行二次补偿。

(三)转诊结算流程。

1、外转诊办法。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转诊治疗的,由签约就诊医院的主治定岗医师根据逐级转诊的原则,开具《门诊慢性病市内转诊登记表》或《门诊慢性病市外转诊登记表》,并在参保人门诊大病历中详细记录,由医院医保科复核确认。

2、转诊后的费用结算。

参保人到转入医院门诊就医,医疗费用现金结算。相关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及转诊登记表在费用发生后1月内交由签约医院,签约医院为参保人开具收存发票证明,进行微机录入和审核结算,垫付相关慢性病补助资金,将发票和转诊登记表单独存档备查,并由经治定岗医师负责将相关转诊治疗经过详细记录在门诊大病历中。

参保人门诊慢性病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需首先个人负担10%和15%后,方按我市补助政策执行。

参保人每次转诊,均需开具相应转诊登记表,未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不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补助待遇。

1、门诊慢性病费用补助标准。

门诊慢性病费用的补助标准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慢性病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2万元、12万元(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的最高补助比例上限分别为70%、80%和50%。

2、实行病种分类优惠限额管理

慢性病人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实行“病种分类优惠限额”管理(病种分类限额见附件2),参保人有一种以上慢性病的,每增加一个病种在原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年内超出限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助。符合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优惠限额以下部分,补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门诊慢性病人在签约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不受限额限制,按门诊慢性病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3、特殊病种的补助标准。

参保人因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进行门诊血液透析和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在我县特约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进行门诊治疗及用药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予以补助。在其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其他门诊慢性病费用,按门诊慢性病有关规定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