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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区政采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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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区政采购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采购范围不断拓宽,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在规范政府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防治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规范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年度内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项目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附有采购项目、数量、规格、性能、供货时间等资料,同时还必须说明采购资金的来源渠道。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提出计划的资金来源、采购物品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控高档奢侈消费。对小汽车的购置,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计算机的购置,防止配置要求过高,产生资源浪费;对一般现代化办公设备的购置,优先考虑国产品牌,扶持民族工业发展。强化采购预算的约束力,采购计划一经确立,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或追加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

二、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

凡单项或批次采购额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对部分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定期招标。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社会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三、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工程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凡属于全额财政拨款的工程项目或部分财政拨款、补助的拼盘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均需实行集中采购。对列入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工程项目实行责任制,由建设单位与财政部门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四、强化采购资金的专户管理制度

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资金都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的政府采购中标合约,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一般财政性采购,要求资金严格进采购专户,采购单位凭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将采购资金汇集至政府采购专户,采购完成,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有效监督资金的运行方向。

五、完善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程序规定,各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要进行认真仔细验收。验收主要内容:一是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清单实物价格与发票开列的货物品名、规格、价格是否一致;二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质保书、“三包凭证”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三是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到位。基建工程类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要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的必备依据。

六、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督

政府采购部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先经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合格后,方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违规情况、限定在一定的年限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终生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处罚措施。

七、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对故意逃避或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对采购项目单位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由区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拨付资金,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从事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办事,严肃采购纪律和保密制度,对违反采购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切实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负责制定好政府采购政策,对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认真组织并实施好纳入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要做好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同时要处理好与采购单位的关系,办好事务,搞好服务,使所购的商品符合要求,满足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注重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并主动邀请纪检、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工作高效运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