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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各街道工委,经济开发区工委,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栖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做出如下规定:
重申和提出以下十条工作纪律(“十严禁”规定):
1、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工作日中午严格实行无例外禁酒制度,其他时间严禁酗酒、醉酒失态,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2、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3、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在上班时间打麻将、打扑克等各种形式娱乐活动。
4、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5、严禁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看小说、看电影、看股市行情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严禁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7、严禁到基层和企业“吃拿卡要报”,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8、严禁乱发议论、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和稳定。
9、严禁用公款参与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
10、严禁使用公车旅游、迎亲嫁娶和接送子女上下学等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
二、严格责任追究
(一)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凡违反本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停职(停岗)、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凡造成恶劣影响、贻误工作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追究领导责任。
同一年度内,同一分管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人员,发现上述问题1件次的,责令该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上述问题累计2件次(含2件次)以上的,给予该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处理。同一单位发现上述问题累计3件次(含3件次)以上的,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评先选优资格。
(三)追究单位责任。
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发现上述问题1件次的,责令该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上述问题累计2件次的,全市通报;发现上述问题累计3件次(含3件次)以上的,取消该单位评先选优资格。
三、严格管理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予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设立公开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组织部门要将机关工作人员遵规守纪情况作为干部考察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部门要将机关工作人员遵规守纪情况纳入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