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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供暖相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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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供暖相关问题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供热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价格发〔〕170号),进一步促进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城区集中供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按价字〔〕26号文件执行,即按蒸汽流量153.60元/吨,按热值61.40元/吉焦,套内建筑面积25.60元/平方米。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按价字〔〕26号文件执行,即按蒸汽流量计187.70元/吨,按热值计75.00元/吉焦,按建筑面积计31.29元/平方米,供热企业可根据煤价及用户距离远近、用气量大小在8%内上下波动。

三、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基本热价由按30%调整到按40%收取,计量热价由按70%调整到按60%计收,即:(1)居民供热基本热价为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24元,计量热价为36.84元/吉焦,0.13元/千瓦时;(2)非居民供热基本热价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52元,计量热价为45元/吉焦,0.16元/千瓦时。

四、实行两部制计量供热的费用,实行“多退少不补”政策。在供暖开始前,供热单位先按计费面积计算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计费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计费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五、对已开户正常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收取热网运行成本费,按计费面积计收热费总额的5%。

六、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