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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我县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发〔〕4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发〔〕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严把接收安置关口
根据《兵役法》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镇(街、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采取政府安置、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实行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的安置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有效安置。
(一)认真执行安置政策。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重点安置。对其他退出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坚决贯彻执行《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进行一次性安置。今年下达安置计划的原则:一是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二是濒临破产、停产或仅发最低工资的困难企业,原则上不分配安置任务;三是新建扩建单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多承担安置任务;四是事业单位计划数达到总计划数的10%以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加强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不得有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退役士兵。同时,退役士兵要及时到县安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理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单位报到,逾期3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手续或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县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二)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经批准并与县安置办公室签订协议后,按下列标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伍义务兵按2万元计发,两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士官按2.5万元计发,超过十年的转业士官按3万元计发。所需经费从县财政拨款和有偿转移资金中解决。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好各项优惠待遇。对已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三)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制度。今年,我县对事业单位安置的退役士兵继续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制度,采取“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三公开的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考试成绩与服役期的量化考核成绩,进行“阳光安置”。
(四)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我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标准为:每拒收一名退役士兵,单位交纳有偿转移资金8万元。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转移对象的安排和自谋职业人员的经济补助。
(五)做好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年是全面完成三年集中接收伤病残退役军人任务的最后一年,接收安置任务重、难度大。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伤残军人接收安置任务。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前须经省伤残机构鉴定。
(六)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关心。要鼓励和扶持有专业特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七)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经安置机关审批同意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公安部门凭安置机关的安置落户介绍信予以落户。各接收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计发工资,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各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非入伍地安置和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安置部门要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到单位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安排上岗的视为拒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又不按规定主动向安置部门交纳转移安置经费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向其发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务通知书。对在限期内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县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拒不履行安置任务或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扎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县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底前圆满完成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