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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地复垦项目实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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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地复垦项目实行通知

各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我县年度申报的11个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已经通过省国土厅专家评审,进入实施阶段。为圆满完成11个项目的施工任务,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有关乡镇(街道)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根据项目实施规划全面启动施工,确保7月底前全面竣工。

二、各有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的实施,成立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组长,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解决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技术监督、指导。成立领导小组文件报送县督考办和国土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各一份。

三、项目实施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四、县政府按照《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给予拨付补助资金,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设新型多孔环保砖窑的窑场复垦区由新型多孔环保砖窑单位负责复垦,要达到耕种验收条件(县政府不予补助资金)。

五、项目区所在窑场涉及建设新型多孔环保砖窑的,要根据国土局对复垦区界址点的放点埋设界桩拉围墙(砖墙1.5米高、带墙帽、粉刷成白色),将转产区与复垦区隔离,前围墙建设完毕。

六、严格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施工,复垦后项目区所复垦的耕地田成方、路成网、旱能浇、涝能排,耕地内无砖头瓦砾、耕作层大于30厘米,与周围耕地质量相当。

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已列入各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在项目实施期间,县督考办、国土局将定期对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