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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规范国库支付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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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规范国库支付监管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银行:

我区自年开展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来,在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改革也碰到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金支付的问题

(一)资金直接支付的规定

1、政府采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2、其他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和区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专项业务费外),项目资金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原则上都要实行直接支付。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实行直接支付,应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区财政局审批。

3、为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范围,不断提高国库集中支付中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比例,同时兼顾便于操作、方便用款单位的原则,对于专项业务费中的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修缮费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资金授权支付的规定

1、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情况。

2、预算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3、预算单位每日仅限一次从零余额账户提取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现金业务。

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的问题

1、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不得随意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应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做到资金支付与业务开展同步。

3、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再开设银行账户(除中央、省级文件规定外)。随着业务发展,预算单位原有银行账户逐步并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预算单位原有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留归单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

4、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区财政局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