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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用地监管规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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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用地监管规范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分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林种植、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等四大类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畜禽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与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及必要的绿化隔离带;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

(二)水产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大棚、种苗育训室、饲料配制场所、进排水渠道等;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

(三)农林种植类设施农用地。涉及工厂化种植栽培的,其生产设施用地包括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育种育苗室、产品采收场所等;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规模化种植但不属于工厂化栽培的,其办公看护房作为附属设施用地对待。

(四)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场用地。包括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的农机农具、农产品存放仓库和农产品晾晒场所等。

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集多类养殖、种植为一体的设施农业项目,根据种类、规模、用地比例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以设施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建筑项目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实行分类管理

(一)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二)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1、畜禽养殖类。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鸡肉鸭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下列范围内不得设置畜禽养殖用地: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中小型水库入库河流上溯2000米河段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500米的陆域。主要河流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支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

(2)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主要包括抱犊崮风景区、文峰山风景区、朗公寺风景区等风景旅游区的核心及缓冲规划区域;

(3)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及周边2000米范围内,乡镇驻地建成区以及行政村人口聚集地建成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学校、工业园区、矿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以及通往各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县乡道500米范围的区域;

(7)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内的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各乡镇要将上述范围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关停转迁。

2、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用地不得影响防汛抗旱和行、泄洪工程,应远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周边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农林种植类。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兴建农业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经营者要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签订复垦协议,并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乡镇负责监督并进行验收;耕地开垦费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复耕后予以退还。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许可意见。

三、规范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按照经营者申请、乡镇申报、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经营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以及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土地所属村民委员会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被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乡镇申报。乡镇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申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批准。县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依据种植(养殖)规模、动物防疫、水产防疫等要求,对申报的农业设施用地项目进行审核后,送县国土部门审核把关。经审核把关后,对符合要求的设施农用地项目由国土部门报县政府批准。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为3—5年,用地期满后,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续期。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理有序保障设施农用地是支持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举措,对发展现代农业具有积极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审批效率,确保设施农用地高效有序利用。

(二)节约集约用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程序要求严格履行审核、审查职能,坚决杜绝浪费土地尤其是滥占耕地的现象。

(三)认真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的监管。各乡镇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审批内容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耕地补充及交还后的土地复垦责任;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要组织拆除退耕。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工作,并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动态巡查范围。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畜牧、水产等部门也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严格标准,加强监督,确保规范使用。

(四)严格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未批先建、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用于其它非农建设、经营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