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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规范发票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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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规范发票监管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相关纳税人:

为强化财务基础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源建设,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不仅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索取、填开、保管发票,形成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社会监督、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源头监控,严格发票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印、私售、伪造、倒买倒卖发票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普通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消费、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都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开具或者取得统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费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它凭证替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三、强化财务监督,严格发票使用

从起,各单位对取得的税务发票必须先经过查询,确认是正常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真伪查询鉴别—鉴别处理—领导签字—入账付款。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发票查询平台数据支持。(国、地税局发票管理范围详见附件1)

(一)发票真伪查询鉴别

1、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伪辨别查询:

(1)登录山东国税网站普通发票查询举报子系统进行发票真伪的查询。

(2)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征收管理科电话。

(3)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直接查询发票真伪。

2、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伪辨别查询:

(1)登录山东地税网上发票验证系统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2)拨打平邑地税纳税服务电话,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电话。

(3)到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直接查询发票真伪。

(二)鉴别结果处理

1、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的,由财会人员接收发票,应作“已验证”标记,按照正常的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2、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方自行到原开票方换票或索取真票,或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协助各单位取得真实发票。同时,各单位财会人员有义务对取得的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分别报送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可进行举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及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按照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三)正常发票领导签批、入账付款

要切实加强对入账发票的审核和管理,杜绝发票报销过程中存在的真假不辨、审核不严、随意报销等现象。全县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查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拒签,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账。对取得的普通发票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后,方可进入审批报销程序。

财务人员要严把发票报销入账环节关口,认真甄别发票真伪,对填写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印章与实际名称不相符、模糊不清等发票要重点审核,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侵吞公共财产行为的发生。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2、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

3、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4、伪造、作废发票;

5、其他不符合税务政策法规规定的发票(如使用非劳务发生地发票等)。

结算下列款项,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微机发票:

1、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项目工程等款项应索取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2、购买房屋、土地等行为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四、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县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对全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因把关不严造成税收流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发放范围,对应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向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督促其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县财政部门在日常财政支出的审核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票据,不得列支,拨款时予以扣除,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作为“收支两条线”检查的组成部门,应派员全程参与检查活动,对发票管理等税收征管情况实施跟踪查处。

(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发票等重大违法案件,对利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

(三)审计部门要把发票使用情况的审计作为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发票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或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四)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发票的检查力度,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建筑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和劳务发票作为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的必查项目;对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发票也要进行检查,重点是审核发票真伪,防止不合法票据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