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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增强奇石资源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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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增强奇石资源管理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市以上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奇石资源的保护管理,严厉打击私采乱挖、非法经营奇石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奇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奇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是国家4A级旅游区、全国县域旅游品牌百强景区、沂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省级文明风景区。保护好奇石,不仅是对地质地貌景观和旅游资源的保护,也是保护水土资源,减少人为水土资源流失的必要条件,对于旅游业发展和建设生态意义重大。另外,零散分布于327国道沿线的石灰石质奇石资源储量巨大,同样需要加以保护。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要有充分和清醒的认识,把保护奇石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社会宣传,强化保护措施,确保我县各种奇石资源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明确保护任务,落实管理责任

(一)强化源头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管辖范围内加强巡查监督,及时查处非法开采奇石的行为。特别是仲村镇、武台镇、保太镇、柏林镇、卞桥镇等重点镇,要建立县、镇、村三级保护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强化监督反馈机制;设立举报电话,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奇石保护的积极性。

(二)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龟蒙景区管委会对本行政辖区内奇石资源负有属地管理责任。镇(街道、管委会)、村两级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本行政辖区内奇石资源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在管辖范围内由于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及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私采乱挖奇石、破坏生态防护林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及《县行政问责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联合管理。建立由各相关镇(街道、管委会)和国土、公安、城管执法、林业(森警)、交通、公路、交警、水保、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非法采挖经营奇石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属于非法采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矿产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采挖奇石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保部门依法查处;对因采挖奇石造成林木破坏的,由林业(森警)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运输奇石的,由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形成安全隐患的,由安监部门依法查处;对造成水土破坏的,由水土保持部门依法查处;对查处环节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并全力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除上述情况外非法经营的,由各相关镇(街道、管委会)配合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私采乱挖奇石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四)加强奇石摆放点的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县境内摆放、展示、存储、销售奇石。对周边及公路沿线各奇石存放展销点,由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限期清理整顿。对无照经营的,按照《无照经营管理办法》坚决予以取缔。严禁任何人擅自收购、运输、销售没有合法渠道来源的各类奇石。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凡在年年底不能完善相关手续或者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县政府将对其予以没收并组织拍卖。

(五)严厉打击公务人员参与奇石开采行为。对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参与、支持奇石开采的,一经举报查实,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查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县政府成立奇石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奇石综合管理权。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奇石保护的政策、措施,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牵头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奇石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涉及奇石保护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公众举报电话的受理和有关事件的协调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查处组、路查组、清理组、问责组四个小组,分别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参与人员负责调度各自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奇石保护管理工作。查处组由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国土局、公安局、水保局、林业(森警)、安监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违法开采行为查处工作;路查组由交通局、交警大队、公路局人员组成,负责非法运输奇石的依法查处工作;清理组由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人员组成,负责全县奇石摆放点的清理及没收奇石的拍卖工作;问责组由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和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成,负责对参与奇石开采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武台、仲村、保太、卞桥、柏林等有关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兼任四个行动小组的成员。

(二)多措并举、坚决打击非法采卖奇石行为。奇石保护采取集中行动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行动自开始,到底结束。全县统一行动,彻底关停奇石开采行为,清理整顿奇石市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集中行动结束后,机构照常运行,凡通过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违法开采奇石的,要及时予以查处。

集中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奇石管理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安排部署工作任务,采取宣传车、报纸、广播等方式进行动员和宣传。仲村镇、武台镇、保太镇、柏林镇和卞桥镇及承担整治任务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能,分别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人员、任务和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是集中整治阶段。由查处组严厉打击私采奇石的行为,禁止一切奇石开采活动,对奇石开采设备要依法扣押。对已经掌握的盗采奇石的案件,依法严肃查处。对妨碍、阻挠、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路查组则负责实施路查工作,凡无手续运输奇石的,奇石予以没收,车辆依法处罚。清理组负责督促奇石摆放户限期整改奇石市场。于前自行清理国道沿线、文泗路沿线及其他交通沿线及场所摆放的奇石,恢复土地原状,到期后不能清理完毕的,由县政府予以没收拍卖。对违法开采现场查扣的已采出的奇石,由市场清理组没收运出拍卖。

三是总结验收阶段。责任追查组强化对相关人员的审查,依法追究人员党政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加以改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和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要对奇石保护的重大意义和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对破坏奇石资源、违法经营特别是涉石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曝光,为实施奇石保护的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奇石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小组及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村居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努力形成保护奇石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实现奇石管理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