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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国有资产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重要意义
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运转和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物资基础。近年来,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约束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以及个别部门、单位国有资产账实不清、管理混乱,随意处置资产、收益坐支挪用,擅自对外投资、提供抵押或担保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既影响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也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此,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㈠明确工作职责。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部门和占有使用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对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清查统计等方面实施综合管理,负责贯彻县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和批准事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责任。
㈡完善调查登记。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做好我县国有资产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底数、分类管理,要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和卡片登记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切实把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㈢规范资产使用。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对已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未经批准的,应补办报批手续。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合同期不超过一年,不得擅自延长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次性收取承包(租赁)费。一要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批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借、出让、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二要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抵押或担保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或向已成立的企业增资,其出资或增资行为应经县政府批准,否则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单位性质分别处理。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提供担保;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提供担保行为时,必须按照“单位提报、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
㈣严格处置审批。全县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规定程序批准。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后,提请县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方可实施,并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委托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对产权不明确的,应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理。未按规定程序报准,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属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制度,明确职责,积极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杜绝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财政、监察、审计、人社、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充分发挥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要严肃国有资产处置纪律,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