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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改革农村灾害救助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上新台阶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部分镇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近年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特别是今年发生的暴雨泥石流灾害使部分农民蒙受了严重经济损失。农业保险在减少灾害损失和推进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深受农户欢迎的“民心工程”。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保险企业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农户自愿参保、保险公司市场运作”和“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等六个镇先行试点,力求要实现应保尽保。其他镇(街道)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可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经审批后可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从年起至年止。
三、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保险对象
保险对象为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自有且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及其家用电器、衣物、生活用具、农具等。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危房不在保险对象范围之内。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保险金额:每户总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
(1)房屋保险金额为4万元。
(2)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1万元。室内财产中家用电器保险金额为0.5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保险金额为0.1万元;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保险金额为0.2万元;农具保险金额为0.2万元。
2.保险费为50元/户/年。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下列原因造成参保农户家庭财产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费缴纳方式
参保农户保险费,市政府给予每户20元补贴,农户自缴30元,不参保不给予补贴。
(六)保险承办机构
试点工作由人保财险支公司负责承办。
四、工作要求
有关镇、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鼓励农民积极参保。市上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镇、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人保财险支公司要大力支持农户保险,方便农户参保,认真做好参保农户保险的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