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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汉语短语的分类问题
一汉语短语结构类型的分析
1.1自《马氏文通》问世以来,有关汉语语法的论著对短语的分类基本上是按外部功能和内部结构这两个标准来进行的,其中以内部结构为标准的分类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其实,汉语短语分类中的“功能说”和“结构说”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叶斯丕森和布龙菲尔德理论的影响。在结构分类方面,布氏的句法结构观念似乎特别适合于汉语,因为汉语词的构成方式、短语的构成方式和句子的构成方式是那样相似,以至布氏的句法结构类型的分析可以直接应用于汉语每一层面上的语法单位的结构分析。短语在汉语语法单位中处于一种枢纽地位,因此,短语的结构类型可以上通句子下至词。这是汉语语法单位进行结构分析的一条捷径,发展到顶峰就是“词组本位说”。如范晓先生在《说句子成分》、《关于结构和短语》①等文中多次提出:汉语的句子结构和短语结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除独词句外,句子只不过是独立的短语而已。根据这种观点,应当是有多少种结构的短语,相应地便会有多少种结构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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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词组本位说”把句法结构类型和短语类型完全对应起来,即以分析短语的结构类型为基础,扩展到句子结构。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它有可取之处;从实际的作业上看,它也具有相当的成效。它操作起来十分简便,似乎可以一以贯之地分析汉语的一切“结构”,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恰恰是这种简便掩盖了汉语短语类型分析的句法分析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如(一)是不是每个短语都可以在结构类型中找出它的归属?有的虚词和实词组合,其内部结构关系如何看待?(二)结构类型相同的短语,为什么其语法功能和转换关系不同?比如“人才交流”和“学者讨论”在结构分类中都是主谓关系,但前者能作“进行”类动词的宾语,后者不能;前者能在受定语限定之后作主语或宾语,后者不能。(三)许多结构类型不同的短语却有同样的语法功能,这是为什么?短语同词一样是静态的、备用的语法单位,对它内部进行分析以及据此而进行的分类,其标准与动态的、使用的语法单位—一句子的分析不应该是一样的,事实上,构成短语的成分和构成句子的成分也并不具有完全的同一性。吕叔湘先生认为“从语素到句子”有一个“中间站”,即短语。②这里我们借用下“中间站”这个说法。我们认为,如果说汉语语法单位由静态转化为动态有一个中间站的话,那末这个中间站不是短语,而是句子成分。语和短语都需要这个中间站的过渡,才能由静态的备用单位转化为动态的使用单位。③“词组本位说”所做的单纯的结构分析究其根源是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因而没能解决上述问题,也就不能使短语研究向更深的方向发展。正因如此,目前有些学者对“词组本位说”提出质疑,试图把短语的结构和句子的结构区别开来,进而建立词法、短语法(有的学者叫“下句法结构”)、句法三足鼎立的语法分析体系,④这一步迈得很勇敢,也颇有见地。如果把短语法单列出来,那末短语分类就和句法结构分类有了质的区别。但他们的分类如仍按短语内部的结构关系来确定,上面提出的问题就仍无法解决。
二短语分类的原则
2.1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给短语分类。有一个原则问题必须加以强调,那就是同划分任何语法单位类别一样,给短语分类也应该遵守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则:划分出来的类别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分析。反过来说,就是:不管用什么标准来划分,只要划分出来的类别可以用来有效地说明语法规律,这个分类就应该是有效的语法分类。基于上述原则,就我们已经掌握的语言材料进行试验的结果来看,依据短语内部的语义关系进行的分类能够较好地服务于语法分析的目的,能够较好地解决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的一些句法分析问题,如句法分析中的主宾类问题。用这个新的分类能够较好地说明短语作为与词一样的静态单位,其内部语义关系的不同对它的句法功能以及对包括它在内的更大一级的句法结构有什么影响,而这些问题是依据结构关系分类所无法说明的。事实上,类似这种分类的观点已经有人在实际的语法分析中运用过,只不过是非自觉的罢了。比如许多学者分过“受事主语句”的特点,从这些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他们的意识中肯定是把“施事—一动作”格式和“受事—一动作”格式加以对比,而这两种格式正是从分析语义关系的角度确定的。我们不过是试图把这种零散的、不自觉地运用语义关系进行语法分析的做法当作一种理论依据加以系统化而已。
2.2我们给短语分类的标准是词与词之间的语义关系。当然,语义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因此这里就需要给语义标准界定一个范围。如前所述,从分类的目的和结果来看,以语义关系为标准的分类也应该是语法分类,因为它最终是为解释语法现象或语法规律服务的。这种词与词之间的语义关系不是指个别的词与词之间的具体关系,而是指某类性质的词与另一类性质的词之间的概括关系。
任何一种语法分析方法都至少要完成两个任务:一是切分层次;二是揭示被切分出来的直接成分(immediateconstituent)之间的关系。切分层次是对结构的处理(实际上也与语义有关),而说明直接成分之间的关系却与语义直接相联系,要想完全脱离开语义关系是不可能的。由于这种事实,再加上没有分清作为静态的备用单位的短语和作为动态的使用单位的句子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语法单位,目前许多语法论著中对短语结构关系类型的说明实际上是把短语内部的语义关系(如并列关系、补充关系)和句子成分之间的结构关系(如主谓关系)以及句法成分的语法地位(如偏正关系)纠结在一起了。
2.3有的语法学者早在十年前就提出了短语和句子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语法单位,短语同词一样是静态语法单位,“其内部的词与词之间就只有单纯的语义关系,而不存在其他关系”。并据此提出了十类语义关系,
见下:
Ⅰ并列:机关学校阅读欣赏
Ⅱ限定:秀丽景色大胆设想
Ⅲ补充:解释清楚热得淌汗
Ⅳ施动:风吹人住
动施:吹风住人
Ⅴ动受:展览书画维修房屋
受动:书画展览房屋维修
Ⅵ评议:应该参加能够胜任
Ⅶ同Ⅶ判断:是高山叫海洋
Ⅷ同一:首都北京班长小李
Ⅸ描写:衣着朴素成就辉煌Ⅹ双受:问他问题给我知识[⑤]
就我们目前收集到的资料看,这种分类大概是第一次以语义关系为标准的短分类,比较全面地体现了短语与句子的本质不同。我们将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探求一下语义关系的不同是如何影响短语本身的句法功能,如何影响包括短语在内的更大一级句法结构的。需要说明的是“歧义结构”,因为从语义关系的角度无法确定“咬死了猎人的狗”是限定关系还是动受关系。“歧义结构”是短语脱离语境而产生的现象,在具体语境中,短语的内部关系只有一种,因此“歧义结构”对我们以语义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没有影响。
三、验证语义标准短语分类实用性的方法
1如前所述,我们所做的语义标准分类是为了揭示短语内部语义关系的不同对句法结构和句法分析产生的影响。就我们观察的结果来看,它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一是充当句子成分时的搭配能力;二是句子结构的变换关系;三是如果短语由语言单位转为言语单位,即成为句子时,这些句子所具有的特点。语义标准短语分类的实用性即在于此。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在下面具体验证的时候,并不一定在三个方面同时进行验证,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并不能在三个方面同时产生影响。这里只就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方面进行验证。验证的方法是比较,比如用语义标准划分出来的两种不同类别,用结构标准来划分却是相同的,属于这种情况的如施动短语不同于受动短语,但两者的结构关系;却是相同的类别,用结构标准来划分却是不同的,与此相反,用语义标准划分出来的两种相同属于这种情况的如施动短语广义上相同于施动短语(主席团坐着/坐着主席团),但就结构关系看却是主谓短语和动宾短语。
2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选择比较重要而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施动动语和受动短语来比较。倘若把这两种短语区分开来能够更好地分析和说明一些语法现象和规律,那就证明语义标准分类是有实用价值的,因为,如果用结构关系标准来分,它们就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主谓短语。我们希望这种比较能起到“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的作用。比较两种事物必须以一个在外的条件为参照点,被比较的事物在这个参照点上呈现出相同或相异之处,这样的比较才有意义。对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进行比较,也需要参照点。我们找到两个参照点:一是两类短语由静态的语言单位转为动态的言语单位时的自足条件,二是两类短语充当句子成分时的搭配能力。下面我们分节讨论。
四两类短语由语言单位转为言语单位时的自足条件
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在结构类型中都是主谓短语,按照一般语法著作的说法,一个主谓短语具备了一定的语调或加上一定的虚词就可以由语言单位转为言语单位—一句子。但是,是不是必定转成一个自足的句子呢?
回答是否定的。一个有趣的事实是:许多语法著述都讲到受事主语句的特点(或限制),而不提或很少提到施事主语句,因此给人的印象是施动短语似乎更容易直接转为自足的句子。其实不然,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转为言语单位进有各自的自足条件,而各自的自足条件又呈现出明显的对立,这种对立又主要表现在谓语动词方面。
1丁声树先生在谈到受事主语句的特点时说:“……从谓语方面看,谓语往往不是一个单独的动词,动词的前后多半有别的成分”。[⑥]这个概括当然是正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受动短语转成的言语单位就是受事主语句,因此,我们谈受事主语句谓语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分析受动短语转为受事主语句(言语单位)时表现在谓语动词方面的自足条件。施事主语句对谓语是否由一个单独的动词充当的这一要求不是强制性的,如一些不及物动词作谓语,前后可以没有别的成分,如:(1)明天下午的会李校长发言。(2)我休息,他劳动。以上两例的谓语都是由一个单独的动词充当的,而且这几个动词本身又不能带宾语,这和动词本身是不及物动词有关。
但是,汉语中的动词绝大多数是及物动词,多数施事主语句的谓语动词也是由及物动词充当的。另一方面,受事主语句的谓语动词则必须由及物动词充当。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转为句子的自足条件完全不同。由施动(及物)短语转化而来的施事主语句,及物动词必须带着它的受事,否则尽管从结构上看主语和谓语俱备,但它是不自足的,比较下面两个例子:(3)医生们治好了他的病。
(4)*医生们治好了。例(4)是不成立的。而由受动短语转化而来的受事主语句,因主语是它后面的及物动词的受事,因此,动词一般不带受事宾语仍是自足的,如:(5)他的病治好了。(6)这首诗背下来了。
2事实上,人们在理解句子时,必然会受到两种短语的不同自足条件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下面两个例句来证明这一点:(7)敌人打退了。(8)我们打退了。例(8)无论怎样理解都是不自足的,“我们”不会是“打退”的受事,而例(7)尽管“敌人”也可以是“打退”的施事,但这个句子只有理解成受事主语句时才是自足的,而且按照常理,人们一定会把这个句子的主语理解成受事。受动短语转化而来的受事主语句,其主语担负着语法和语义两个层面的任务:从语法上看,一个句子必须有一个话题,即主语。假如这个话题在表层结构中没有出现,它一定被语境承担了。话题可以是施事,可以不是施事,受事主语句的受事就是话题。从语义上看,一个及物动词必须带着它的受事,不管这个受事在什么位置,也就是说,受事可以出现在动词的后面,也可以出现在动词的前面。及物动词的受事若不出现,它在语义上就没有着落,以施事、受事与同它们相联系的及物动词的关系而论,受事似乎更重要一些,这一点还可以通过“把”字句和“被”字句的比较中看出来。“把”字引进受事,“把”字后面的受事不能省略,如:(9)我把信写完了(不说“我把写完了”)而“被”字引进施事,在许多情况下施事可以省略,如:(10)小王被人打了(可以说“小王被打了”)我们认为受事主语句可能就是为了满足语法和语义两个方面的要求而存在的,也正是因为满足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例(5)(7)才是自足的,而例(4)(8)不成立。又如:(11)罪犯枪毙了。(12)行刑人枪毙了。例(11)是自足的,因为它是由受动短语转成的句子;例.(12)不自足,因为按通常的理解,它是由施动短语转化而来的,如果它原本是个受动短语,那末当它转化为句子时,动词的前边必须加上表示被动意义的虚词,如“被、给”等才合乎自足的条件。当然它也可以是施动短语,那就必须在及物动词的后面加上受事“犯人、罪犯”等才能自足。
总之,按结构关系标准分类,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属同一类型,那末这种分类对揭示两类短语因语义关系不同而导致的不同的语法特点就没有任何成效,相反,按语义关系标准把它们加以区分,就能很好地说明它们各自不同的语法特点所产生的根源。
五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作句子成分时的搭配能力
按结构类型来说,主谓短语(包括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可以充当六大句子成分(这里仍沿用传统的称谓)中的任何一种,但是,充当某一相同的成分时,由于二者的语义关系不同对句子的另一成分有不同的要求,或者对短语本身有一定的要求。下面分别讨论。
1作谓语
受动短语作谓语要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句子的主语必须是受动短语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的发出者(施事),另一方面短语内部的受事的范围也比较窄,或者由泛指代词“什么、谁”等充当,或者由遍指性名词或名词性词语充当,并且动词前有副词“也、都”等与之呼应。如果不是这样,往往是同式句子并列出现,如:(1)他什么都不说。(2)他样样事都会做。(3)大水……,头也不抬,话也不说。在意念上,以上各句的主语都是受动短语中动作的施事。从变换式上来看,遍指性句式的施事主语可以和短语里的受事互换而不改变句意。如:(4)什么他都不说。(5)样样事他都会做。它们可以自由变换的原因大概是这类句子的格式比较固定,以“S-O(遍指性受事)一也(都)-V”这样的格式作标志,不会把动作的施事和受事弄混。当然,除了上述两个条件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受动短语里的受事是一般名词或名词性词语,如:(6)我这辆车买贵了。(7)王师傅那套西装做大了。(8)小刘帽子戴歪了。⑦(6)-(8)的主语都是施事,受动短语里的受事都是由一般名词或名词性词语充当的,而非周遍性词语充当的。这三句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主语和受动短语里的受事之间具有领属和被领属关系;二是充当谓语的受动短语中的动词后面都有形容词补充成分。我们知道,描写短语作谓语时,主语和描写短语里的被描写成分之间一般情况下是领属和被领属关系,如“他性格坚强”、“李明眼圈红了”。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推测:这类受动短语作谓语对短语内部动词的要求是,必须有形容词补充成分,这个形容词补充成分的语义指向是短语里的受事,如例(8)的深层语义关系是“小李戴帽子,帽子歪了”,可以简说成“小李帽子歪了。”后者的结构关系和语义关系与“李明眼圈红了”完全相同。因此我们可以说,动词后面带形容词补充成分是这类受动短语作谓语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形容词补充成分,这个句子就不成立,如“*小刘帽子戴了”,如果把形容词补充成分换成时态或趋向补充成分,句子就觉得不够自然,如“*小刘帽子戴过了”,“*小刘帽子戴出去了”。如果把主语和受动短语里的受事调换过来就成了施动短语作谓语。施动短语作谓语时对上述要求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可有可无的,如:(9)这辆车我买贵了。—一这辆车我买了。(10)那套西装王师傅做大了。—一那套西装王师傅做了。施动短语作谓语,一般不受这么严格的限制,其主语一般是非生命体,在语义上是作谓语的施动短语中动词的受事(这是最常见的形式),但也可以是生命体。如:
(11)桌子我搬走。(12)这个人我认识。例(12)的主语和施动短语中的施事都是生命体,可见施动短语作谓语对句子的主语和短语本身结构的要求都不严格,只要是生命体作施动短语的施事就可以了。又如:(13)谁的孩子妈都爱。当然,这方面没有限制,那方面就要有所“补偿”。从变换式上来看,许多施动短语作谓语,其主语又是非生命体时,二者往往不能自由互换,下面例子中右侧的句子都不成立:(14)汉语我辅导,(英语你辅导。)—一*我汉语辅导,(你英语辅导。)(15)桌子小王搬走了—一*小王桌子搬走了。有的施动短语作谓语,虽然主语是非生命体,但二者仍然互换,如例(9)(10)句可变换成例(6)(7)那样,这可能和二者之间具有领属关系密切相关,例(14)(15)句的主语和施动短语中的施事之间没有领属关系,因而二者不能互换。还有一种受动短语作谓语的情况,如:(16)姐姐手扎了。(17)我眼睛迷了.这种受动短语作谓语和上文讲过的情况不同,其主语在意念上并不是受动短语中的动作的施事,而是受事,真正的施事是另外一种事物,如“针、木刺”或“沙子、风”等等,在表层结构中它们都没有出现。主语和受动短语中的受事,在意念上不是施受关系,而是领属关系。正因为二者都是受事,它们之间尽管具有领属关系,仍不能像例(6)和(9),例(7)和(10)那样互换,而且这种“O[,1](受事)—一O[,2](受事)—一V”句式的谓语只能是受动短语,下面的句子是不成立的:(18)*姐姐木刺扎了(手)。(19)*我沙子迷了(眼睛)。
2作宾语
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都可以作宾语,表示事件或抽象的事物。但它们作宾语时,整个句子的谓语动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一点和它们作主语时对谓语的要求是一样的),即很少以动作性很强的动词作句子的谓语,往往由表示心理活动、感觉现象或表示判断的动词来充当。因此,从总体上说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作宾语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但是有些意义类型比较特殊的动词作谓语,对两类短语有不同的选择;反过来说,正因两类短语的内部语义关系不同,才使其一可与此类动词搭配,另一个不可以与之搭配。如“进行”这个动词在意义上表示持续性活动,在语法上它是一个形式动词,本身不表示动作,真正表示动作的是它后面的动词,“进行”则在动作动词前承担表达时态的任务,并把后面的动词由谓语改变为宾语。“进行”的宾语一般是动词,而且用作宾语的动词本身下能再带宾语。有时,“进行”的宾语可以由受动短语充当,但不能由施动短语充当。如果我们按结构类型来分析,只能说有时“进行”的宾语可由主谓短语充当,这种说法掩盖了两类短语的不同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同的语法现象。下面的两个句子都是不成立的:(1)*进行干部学习(材料)。(2)*进行我们交流(思想)。而我们可以这样说:(3)进行社会主义建设。(4)进行思想改造。许多语法学者在研究句型时,运用设计框架的办法来验证句型的不同,这里“进行--非名词性宾语”也构成一个框架,它是区别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各自不同的语法功能的一个标志。
3作被限定成分
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如果前面没有限定成分都可以作主语和宾语,并对谓语动词有大体一致的要求。如果前面有限定成分,受动短语仍然可以作主语和宾语,施动短语一般不能。下面两句的被限定成分都是由受动短语充当的:
(1)1984年,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2)我们必须做好机构变动中的人员调整。为什么不能换成施动短语呢?原来,施动短语既不是名词性的,也不是动词性的。而作被限定成分的受动短语,其动词意义比较抽象,有兼类词(兼动词名词)的倾向,如(1)(2)句中的“改革”“调整”,又如“这个村的田间管理”,“家庭领域里的精神文明建设”等。因此,受动短语可以以其整体功能的名词性充当普通名词经常充当的成分,即被限定成分。受动短语的这种名词性使它在被限定成分的位置上的词序比较固定,因而又表现出一定的凝固性。上面两句的受动短语一般不能变换成相应的动受短语:(3)*……以城市为重点的改革经济体制逐步展开。(4)*……机构变动中的调整人员。受动短语的凝固性还表现在它可以做许多学科的术语,如“苗木定植”,“地质勘探”等等,许多刊物的名称也是这类学动短语,如“语文建设”、“汉语学习”、“哲学”研究等等⑧,这些学科术语和刊物名称一般不用施动短语或相应的动受短语来称谓。通过对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两类短语的不同语义关系对其语法功能的影响。我们上面分析的语法现象,恐怕是结构分类所不能解释的,反过来却证明了语义标准分类的实用价值。可供比较的短语还很多,如动施短语和动受短语,评议短语和动作性限定短语等等,限于篇幅,只好暂付阙如了。
附注:
①范晓《说句子成分》,载《阜阳师院学报》(社科)1983.1。《关于结构和短语》,载《中国语文》1980.3。
②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商务印书馆。
③参见申小龙《中国语法学方法论研究》,载《语文导报》1986.5。
④参见陆仁昌《关系·平面·成分--汉语词组法试论》,载《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1984.1-2。
⑤吕冀平《句法分析和句法教学》,载《中国语文》1982.1。
⑥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商务印书馆。
⑦此三例转引自徐枢《从语文、语法和语用角度谈“名(受)+名(施)+动”句式》,载《语法研究和探索》
(四),北京大学出版社。
⑧参见詹人凤《现代汉语及物动词与受事的移位中的若干问题》(打印稿1988.10)范文示例汉语言本科论文范文:汉语短语的分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