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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按照“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要求,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我局实际,特作如下公开承诺:
(一)政务公开。我局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履行公务或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将职能范围、法规依据、工作程序、办事规则、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通过文化网、宣传栏、印发办事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
(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文化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管理和稽查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单位。行政审批和执法,做到依法、公正、廉洁。
(三)实行窗口办文。我局办理文化行政审批,统一在市办证大厅服务窗口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送到办文窗口后,按指定时间到窗口领取批复或办理结果。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文窗口查询。
(四)一次性告知。单位、个人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事项受理的依据、时限、需提供的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
(五)限时办结。在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批和办理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项审批办理事项规定时限,具体如下:即: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设立及其变更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音像制品出租、零售单位设立及其变更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时限为15日,营业性演出审批时限为3天,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时限为1个工作日,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一般文物借用、交换调拨、复制、拍摄、拓印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变更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六)实行首问责任制。单位、个人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
(七)文明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来访人员及接听电话时,遵守服务礼仪规范,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诚恳,使用敬语。
(八)接受监督,诚信于民。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文化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对违反承诺、违规操作的行政人员和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坚决追究其效能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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