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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被称为"阳光法案",招投标被称为"阳光工程"。工程建设招投标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市自1984年实行招投标以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大力驾驶法规建设,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评标专家库,不断扩大招标范围和覆盖率,严格检查考核,全市应招标工程实际招标率逐年提高。但是,在招投标实距中,也出现了某些竞争不公平、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的是建设工程规避招标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正常的招投标活动造成严重干扰,使这项"阳光工程"蒙上了层层阴影。
一、规避招标的形式
招投标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建筑市场的混乱秩序,但是也遇到方方面面的抵制。有些业主和施工单位不是在招投标上用功,而是在招投标之外使尽浑身解数,采取多种形式规避招标。
(一)化整为零。将一个整体项目人为地划分为若干个项目,使单个项目在规模上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为逃避招标提供"合理"的借口。如某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规划区内建筑面积*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规划区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投标。有的单位就在这一标准上做文章,在申请工程项目时,把项目分成几块,分别报批,进而使整个项目"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标之外。
(二)行政干预。招投标的本意之一就是使工程建设摆脱行政干预,真正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但事实上,一些地方行政干预仍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招标结果。有的行政领导直接干预招投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工程由谁中标,不是取决于投标的合理报价及招标人的正确决策,而是取决于"后台"的权力大小,使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演变为一场权力角逐。表面上招投标双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规则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上该工程的拍板方案,受到各方面行政力量的制约。一些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从编制标书到招标、评标、决标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具体事宜,有的违法指定招标机构,有的要求进入特定场所进行招投标活动,有的项目主管领导暗中打招呼,要求招标人照顾某施工企业或采购某生产企业的设备、材料
(三)明招暗定。这种虚假的招标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该办的手续都办了,该走的程序都走了,形式上天衣无缝,无懈可击,但其要害在于"前台"演戏,"后台"内定。这种违规行为大有市场,招标人打着招标的幌子,热热闹闹地举行招标仪式,其实多数投标人都是陪衬,只不过是陪着中标者演完这出戏。
(四)以邀请招标取代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体现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招标投标法》的关键所在。有的地方和单位在操作过程中,为了照顾特定的关系,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不招标广告,只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限制、排斥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为其邀请的投标人减轻竞争压力,创造中标条件。
(五)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规避招招。一个工程分为主体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两部分,有的建设单位就钻这个空子。如某地新上的一个数亿元的大型项目,主体工程进行了招标,但作为配套设施的地下管道工程,投资近百万元,却没有进行招标,而是由业主自作主张了。这种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规避招标的做法,有一定普遍性。
(六)招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标。由于受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的影响,一些投标人参与招投标,考虑的不是如何精心编制标书,利用企业的资质、业绩、信誉和实力,战胜对手,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上。发红包、赠贵重物品、资助外出旅游、安排休闲娱乐等,千方百计地打通"要害"人物,以此作为取胜的法宝。正如有的业内人士所说,与招标人串通不一定行,不与招标人串通肯定不行。
(七)投标人相到串通。这是某些投标人为谋取中标而玩弄的又一花招。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联合行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达成协议,帮助方取胜,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这次你中标,下次我中标,各方都有机会,利益均站。既避免了真刀真枪的交锋,又拿到了项目,受损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二、规避招标的原因招投标是件得国利民的好事,那为什么在招投标规避招标的现象难以遏制呢?
首先,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个人私欲膨胀。规避招标问题之所以存在,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在作怪。《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应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相当多的地方,制定限制条件,提出苛刻要求,堵卡外来企业。如有的地方要求投标单位作出承诺,中标后必须划出部分标段分包给特定的施工企业,否则不与中标;有的要求高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一些低资质的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在地方保护主义者看来,一个工程项目可能救活本地一个企业,肥水怎能流入外人田?对于某此掌管项目审批权力的个人而言,招投标堵住了他们取得好处的一个重要来源,因而必然遭到一些人明里暗里的抵制和反对。社会上不少人说"有项目就有腐败",这既说明建筑市场问题的严重性,也说明工程建设是一个肥差,很有油水可捞。
其次,动作不规范,评标规则缺乏公开性,评标的自由性、随意性大。《招标投标法》是一部新法律,目前尚没有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对于这部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招投标时间不长,实践经验不足,运作中容易出现不规范的现象。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平合理的最关键的环节,但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先进的、可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评标过程运作不规范,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如评标小组中项目单位、上级领导的人数过多,专家却达不到2/3以上的规定要求;有些招标单位,其评标定标办法不是在投标前确定,而是在各投标方把投标书送达后,才开始确定;有的随意改变招标工程的范围、开标时间及评标、打分办法,给暗箱操作预留一定空间。
第三,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监督不严,惩处不力。由于规避招标是在私下进行,少有知情人,即使有知情人,也由于心存顾虑而不愿、不敢举报,缺乏群众监督基础,这给打击规避招标的不法行为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招投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监督责任的有关行政部门力量有限,只局限于某几个环节的监督,再加上所需业务知识不够,监督止于表面、流于形式,使规避招标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三、规避招标的治理对策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对整顿建筑市场提出了明确要求。整顿建筑市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领域之一,查处规避招标是整顿建筑市场题之应有之义,必须花大气力加以解决。
一要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法制意识和提高依法办事水平是宣传《招标投标法》的两个基本着力点。法制意识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内在动力,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宣传《招标投标法》,把依法招投标的意识真正树立起来。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依法办事水平决定着招投标的成败,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深入介绍、讲解《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理解其要义,掌握其精神,并能熟练运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使招投标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要强化措施,规范运作。要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招标的有关制度法规,特别要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尽快完善独立的招标投标机构,通过设立招标投标咨询机构,把业主和招投标工作分离开来。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要选派督导员或观察员,独立于委员会之外进行监督,并且不受地域、行政关系和利益当事人的影响,独立行使监督权。要设立专门的权威机构,解决招投标中的争议问题,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招标的行为。要清理和废除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严格实行低线标原则,谁中标谁负责,控制乱投标和挂名投标及转包等情况。要加强监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招投标责任制和规避招标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鼓励群众特别是建筑企业对招投标工程中的违法操作进行举报。对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等违规做法,实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贪污、受贿的,要依法严惩。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研究参与招投标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规范招投标提供必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