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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关于印发*年*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126号)和《*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责任分工
1.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日常工作,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限期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排污口和生活污水排污口,限期清运固体废物弃物,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2.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做好饮用水源水库水产养殖取缔工作、督促各供水单位或自备水厂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设置界碑工作。
3.县交通局负责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路建设、汽车运输,防止公路建设等对饮用水源的影响,按职权范围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4.县农业局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种养殖业和禁止施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化肥、农药,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面源污染。
5.县卫生局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6.县建委负责禁止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房屋建设,限期清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弃土,按职权范围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7.县工商局责令停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油库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
8.县移民局负责实施对移民安置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居民住宅及其他有影响建筑物的搬迁。
9.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督查部门及乡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和整治不力的行为。
10.县广播电视台负责跟踪采访报道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宣传报道典型事件,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11.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制订经费保障方案,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护范围及工作目标
1.保护范围:自来水公司(青莲溪水库)、汾河水厂、草堂水厂、大树水厂、梅子水厂、竹元水厂、高治水厂、公平水厂、朱衣水厂、甲高水厂、羊市水厂、吐祥水厂、马驿水厂、范家水厂、青龙水厂、兴隆水厂、庙湾水厂、新民水厂、九树水厂、永乐水厂、安坪水厂、小治水厂、下坝水厂、平安水厂、新政水厂、红土水厂、龙桥乡水厂、云雾乡水厂、平安社躺水厂。
2.工作目标:通过整治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确保*年青莲溪水库饮用水源水质达标,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6%以上。
四、时间安排
1.*年5月20日-8月15日,摸底调查,制订实施方案,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划分方案的批复》(*函〔*〕113号)完善设置界碑工作。
2.8月16日-10月16日,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实施现场整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治,该拆的拆,该关停的关停,该治理治理。
3.10月17日-11月30日,自查整改和现场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完成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县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乡镇进行督查。各部门、乡镇将自查报告于11月1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4.11月1日-11月30日,全面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局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督查督办,确保今年民心工程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5.写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于12月1日前报市环保局,迎接市局全面检查考核。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现场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各种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严肃、公开处理,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改正,严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
2.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饮用水源的水质和污染整治进展情况,各责任单位每季度末前5日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展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汇总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