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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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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全民创业,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宽投资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控股等方式,参与交通、能源、城建、环保、水利、农业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投资建设和国有、集体经济的改制。

2.放宽冠名条件。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

3.允许开设分店。在符合经营者一致、从事行业一致的条件下,允许从事商业流通和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县范围内开设分店,分店的名称可冠以其所从属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并缀以“分店”等词。

二、进一步壮大创业主体

4.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根据民营企业发展的需求,经组织和人事部门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服务或离岗创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5.鼓励“凤还巢”和外来投资者创业。继续加大招引县外民资的力度,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回乡人员投资创业,可享受县外民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回乡人员和外来投资者新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可在当地公办学校免费自主择校;投资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额超过1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为项目冠名。

6.鼓励农民创业。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免收有关税费。鼓励农村利用撤并中小学校舍、闲置厂房、场地等发展加工业。对农民新办的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对其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

7.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费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服务。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8.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3年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进一步降低注册成本

9.推行证照办理全程服务制。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经贸、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证照窗口,在各镇设立项目审批点和证照免费点,对农民、下岗职工、外来投资者申办执照所需手续,实行全程服务,直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10.实行证照费用财政支持。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费用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偿给同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形成税收的私营企业,由同级财政对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实行一次性奖励,总额不高于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11.压降其他注册收费。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除工商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费以外的其他注册费用,由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统一核定收费标准,并报请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全社会公开。规范收费程序,完善中介机构竞价服务机制。

四、进一步拓展创业平台

12.设立创业园地。县经济开发区、建湖民营工业园每年新建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5000平方米和30000平方米,建阳、庆丰、恒济镇每年建立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他镇也要利用闲置土地,每年建立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13.放宽经营场所范围。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但要强化登记注册管理;经镇、村同意,允许农民在宅基地范围内搭建简易生产用房,供电、供水等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经营场所使用凭证。根据城镇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兴办一批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指定街道和社区集中经营。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

14.设立县民营经济专项发展资金。县财政建立民营经济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00万元。专项用于鼓励全民创业、创业辅导、加强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工业集聚区、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对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表彰奖励等。

15.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要完善金融服务,改进信贷考核方式,加强与各类担保机构的合作,提高对初期创业者的贷款比重,要积极开发新型金融产品;要加强社区金融、小额金融新路子的探索,逐步缓解创业者的融资矛盾。

16.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经济开发区、重点乡镇工业集聚区,由同级财政投入少量启动资金,引导相关企业成立互助担保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帮扶作用;逐步形成覆盖全县的信用担保网络。

17.加大对初期创业者的扶持服务。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定期定额纳税。

六、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

18.强化组织领导。县成立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镇、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工作机构,把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列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明确专人抓好落实。

19.改进部门服务。县优化办要抓好经济发展环境的整治检查工作,确保令行禁止。劳动和经贸部门要为各类有志于创业的人员设立创业辅导基地,开展定向、在岗、订单培训。其他各相关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能提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承诺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严格兑现,努力营造一个优质服务环境。

20.强化督查考核。由县民营经济考核领导小组牵头,县经贸委、工商局、统计局制定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各镇(区)民营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建立每月一公布、每季一分析制度,对民营经济开展情况建立每季督查和点评制度。每年表彰一批实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全社会努力形成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