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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1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卫生强市建设目标,坚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动态的筹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农民“看病难”问题。
二、总体目标
到20*年年底,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覆盖率达到100%,农民参合率达到95%,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
到2010年,农民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以上。
三、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民个人出资、政府资助、集体扶助等部分组成。
(一)农民个人缴费以户为基本单位参加,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农民收入增长实际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比例。
(二)20*年,市财政按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对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淳安县、*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实施“49100帮扶工程”的地区,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给予每人每年6元的补助,对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各区、县(市)要加大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力度,确保20*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个人出资捐赠,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区、县(市)政府帮助解决。
(五)从20*年起到2010年,各区、县(市)要建立人均筹资额年均增长25%以上的动态筹资增长机制,确保到2010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和缓解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各区、县(市)要在分析、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根据筹资额增长的实际,适当提高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门诊和大病住院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县(市)级统筹管理,统筹年度与财政年度相一致,做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确保年节余率不超过10%。同时,要拉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补偿档次,引导农民就近就医。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补助。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基金使用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四)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按要求核定编制并落实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新模式。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实现区域信息网络化,做到即时结报,方便于民。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完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加强药品流通环节成本的控制,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积极探索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以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能力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功能转换,努力为农民提供“六位一体”的医疗保健服务。
(五)进一步做好农民体检工作。各区、县(市)要把两年一次的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作为保障农民健康、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好参检农民的组织发动工作,做到发动到户,宣传到人。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实人员力量,改善设备条件,优化体检环境,完善健康档案。各区、县(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检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体检质量。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市)要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制度在保障农民健康、缓解农民“看病难”方面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