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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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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几点思考

市公安局、卫生局领导、各兄弟医院同仁们:

你们好,非常感谢内保分局和老大哥人民医院组织并提供的这次机会。全市医疗机构坐下来一起研讨医疗纠纷,这在我市卫生系统是第一次,这必定会在防范和遏止医疗纠纷的发生上起到积极作用。下面,结合我院近两年的医疗纠纷处理上谈一下我的感受。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

当前,尤其是在新《医疗事故条例》实施之后,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医疗纠纷每年以10%-20%的速度递增,频频发生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张,而紧张的医患关系又促使医疗纠纷频频发生,结果恶性循环。目前产生众多医疗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总的归纳起来,主要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患者维权意识增强,而医务人员的法律观念淡薄,体现在患者就医时,医方对患者应有权力知情选择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不尊重,结果被患者当作一种无法忍受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2.社会矛盾转嫁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体现在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患者无力承担大额医疗费用或各类伤害案中因某种原因无人承担医疗费用时,故意指责医务人员工作中出了差错和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医疗费用的目的。

3.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过高,如患者住院就认为进了“保险箱”,不能正确理解病情的变化和疾病发展的自然规律,一旦病情恶化或死亡,就指责医方治疗有过失。

4.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和不足。如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恶劣,同时,存在误诊或漏诊的情况。

另外,还有因医疗收费,个别心态不健康的人想敲诈医院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等。

二、医疗纠纷的危害

医疗纠纷发生在医院,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还要耗费医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方无过错的纠纷,对医务人员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对医疗环境影响也很大,增加了社会对医务界的不信任,恶化了医患关系。医方为避免医疗风险,不敢收治危重病人,不敢开展高难度手术,在治疗中墨守陈规,不敢越雷池半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不仅是医学的悲哀,也是患者的悲哀。医疗服务本身是一种不同于其它服务的特殊服务,它既服务躯体,又服务于精神,医疗服务的对象也是特殊的,——接受服务的大多是痛苦中的病人和情绪焦虑的患者家属,因此,当你帮助患者解除痛苦,恢复健康时,医护人员容易被患者千恩万谢;但当服务出现缺陷时,医务人员也最容易受到指责,在去年我院的发生的一例医疗纠纷中,就曾出现过这么一幕,一方面是患者因纠纷纠集一帮人在医院大门处大闹,另一方面一名住院患者因康复前来医院送锦旗,这是一种很无奈的现象。

三、医疗纠纷的防范

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呢?反观我院两年来的医疗纠纷,真正因医疗技术欠缺而引发的纠纷没有,连续发生的多是因为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病情解释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引起的纠纷。这个结果符合有关部门在调查全国医疗机构中医疗纠纷的调查结果。我想,如果我们医务人员不仅仅把“以病人为中心”作为一个口号,而是真正体现在工作中,许多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的。作为医院的一名管理者,我认为医院本身在防范医疗纠纷上还应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管理是杜绝医疗纠纷的根本措施。主要两个字“规范”,要严格按照医院的医疗操作规程去对待每一位患者,强化临床一线责任,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和医疗质量检查,结合医院发展肿瘤专科特点,借鉴和制定肿瘤诊疗常规,使“依法行医”成为医疗实践的行为准则。规范入院病人“一日清单制”,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增加收费透明度,使病人在医院花钱不再“雾里看花”,而是心中有数。

2、强化服务是减少医疗纠纷之源。如果能以患者满意不满意作为医疗服务的最高标准,那么就能避免大部分医疗纠纷。服务无巨细,它体现在患者就诊的每一个环节,这需管理者与医务人员的细心揣摩,从而进一步完善。头些天,人民医院推行的出入手续代您办都是在围绕服务上做文章。事实证明,高尚的医德可以化解医疗高风险,优质的服务可以减少医疗纠纷!

3、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防范医疗纠纷之本。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意识的增强,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与医生之间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对自己的疾病、治疗、费用等方面有知情选择权,同时患者也重视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如果医务人员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改变家长制的医疗作风,容易对患者构成侵权,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防范医疗纠纷,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大力支持。

1、加大政府投入,保证医院生存与发展的必需资金来源,这样可以避免医疗机构因发展资金短缺而转嫁患者的不合理收费,减少患者因收费而与医院产生的纠纷。政府应重新审视把医疗机构推向市场后的政策。

2、尽快建立和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邢台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内陆中小城市,许多患者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疗纠纷的增加。

3、改变新闻舆论导向。目前,医疗机构似乎成了各类媒体暴露社会问题的焦点,一些媒体对发生在医患间某些不可避免的纠纷和矛盾连篇累牍地进行炒作、曝光,而内容有的有一定依据,有的基本偏离事实。医疗机构接受新闻舆论部门监督是必要的,但大量媒体的不客观报道,事实上给公众形成了一个“现在医院不可信”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患矛盾,有意无意地促使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所以,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不能仅限于医患双方,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医患双方需要在相互信任中化解,医疗纠纷需要在理智和法制基础上解决。

四、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所有的医疗纠纷,患者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向医院索要补偿,可是现在,医疗纠纷经济补偿远远大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理的。补偿数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发生医疗纠纷,一旦医院满足不了他们提出的赔偿金额或医院不承认是医疗过失,他们就会纠集亲朋好友甚至纠集地痞流氓围攻医院。威胁恐吓医院领导及医务人员,造成医院或科室停诊,从而胁迫医院达到他们的目的。在医疗纠纷处理上我重点谈三个问题。

1、在纠纷伊始,患者或家属因病情变化不理解前来质询医院时,医院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各相关科室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处理这件事。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如封存病例等。切勿踢皮球一样推诿患者,激化矛盾。对患者应有足够的理解和耐心,这样可避免一部分医疗纠纷向恶性发展。

2、当患者认定是医院造成的医疗差错时,医院应提醒他申请医疗鉴定并提供法律范围内允许提供的材料。但相当一部分患者拒绝鉴定。一是因为没有胜诉的把握;二是对医疗鉴定机构的不信任;认为病人是在你医院诊治的,出了问题我就找你说事。所以,在僵持之间就激化了矛盾。极易引起群发性事件。(能否医院率先提出鉴定?)

3、在赔偿上,一方面一部分领导和普通群众认为,出一点钱把事摆平了算了,人家好歹死了人或受到了伤害,这么大医院,何苦让他闹呢。但是另一方面,医院也有难言之隐。医院作为国家的医疗机构,上级部门和医院也不允许国有资产随意流失;其次,一闹就妥协,只会助长各种无理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第三,患方拿到钱后,反过身来就告医院,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并口口声声称,如果不是事故,你们给我钱干什么;第四,患者的漫天要价使医院不能忍受。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并引发群体事件,这时,医患双方已没有信任度可言,这就需要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避免事态进一步趋于恶化。

五、公安机关处理群发事件中责任重大

一旦引发群发性事件,公安部门的及时介入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尤其显现重要意义。在去年我院出现的一例医疗纠纷中,患者因妊高症入院,生产时出现大出血和羊水栓塞。后并发DIC,经抢救无效该产妇死亡,患者家属一口咬定是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向医院索要赔偿,一开口就要60万,遭到医院拒绝。患者家属纠集数十人包括十多名外地在邢打工人员数次围攻医院。辱骂推搡医务人员,焚烧冥纸,围堵相关科室,严重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极坏影响。内保分局数次及时赶到,制止了患方的一些过激行为,保护了国家财产,使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这说明,公安部门的震慑力量是促成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2001年,由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卫通(2001)12号文明确通告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对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份规定至今执行起来不容乐观。像目前只要发生群体性事件,患者常见的行为如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自由的,故意损坏医院公私财物的,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的都是屡见不鲜,但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群体事件中患方的嚣张气势。所以,我建议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感。

出现医疗纠纷,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我希望医疗机构与全社会共同努力,减少和化解医疗纠纷,营造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使医疗机构能够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