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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取暖费、计算机上机费等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收取,学校不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招收“择校生”。借读生收费不得突破省地定得标准,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在缴纳杂费。高中学校招收“旁听生”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严禁以捐资助教名义收费,严禁以实物形式收费。学生用书一律按省规定用书目录组织征订,不准预收书费,不许组织学生征订省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教辅资料。不许强制学生订阅报刊、购买商品等。学校代收的课本、作业本费和体检、防疫费以及校外教育有关的影片费等,严格按照“等额收取、不得盈利“的规定执行。学校不准代办或向学生推销保险。不准以“勤工俭学”的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不准无住宿生的学校在校内开设小卖部。
二、严格职业道德,加强师德建设。在职中小学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每位教师必须做到不歧视、侮辱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要做到不以教谋私,不许收受学生家长的礼物。
三、大力加强教学管理,认真做好学生减负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学科,开足课时,要杜绝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现象。小学初中不分快慢班和变相快慢班。不利用节假日、双休日为学生集体补课。不在课程安排以外,延时或加时补课,更不许收费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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