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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调解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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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调解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区司法局在这里举办为期三天的调解干部培训班,这次培训班授课内容具有针对性。在授课内容上安排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制作》、《当前治安形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领会<条例>精神调整工作思想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我认为这个培训班办的很有必要,而且也比较适应江北的实际情况,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对刚负责调解工作的同志,应该是有很大帮助。希望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当中去,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对于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今年是我国改革和发展十分关键的一年,既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和新的机遇,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新的挑战。在这样的历史任务面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围绕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越级上访、进京上访、集体上访增多,组织化倾向明显,有的跨地区、行业串联,有的采取自焚、自杀等极端行为,有的到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聚集滋事,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建国以来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也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进行的行政调解,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人民调解。其中,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符合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的客观实际,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民族社会心理和历史文化传统,而且具有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不收费等多种特点和优势,因而广为基层群众所接受。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继承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人民调解作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上千万件,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基层社会稳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民调解也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党和政府重视、关心和维护好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执政为民的宗旨至关重要。通过人民调解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仅方便群众,为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还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别是化解大量的生产经营性纠纷,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从根本上维护群众的长远利益。人民调解扎根基层,了解民情,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反馈给党和政府,有助于党和政府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好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因此,人民调解工作与广大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做好这项工作,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总之,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肩负着崇高的使命和重大的责任,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崇高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成为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2002年以来,各镇、街道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目前全区共建各类调委会225个,人民调解员937人。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达到12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7%,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了新的强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把化解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作为首要任务。要根据新形势下民间纠纷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及时化解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各地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要搞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调解,而且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化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在大力调解的同时做好预防工作。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之中,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及时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信息。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化引起自杀、凶杀、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特点,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要承担起“第一道防线”的重大责任,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特别是巩固、加强村、居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的素质至关重要。各地要把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把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同志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要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制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文化知识水平较高,能够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要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工作的显著特征就是民间性、自治性。因此,人民调解不同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也不同于司法审判,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的方向,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平等协商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政绩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群众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在改革与发展中注意兼顾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人民群众可承受的程度相结合起来,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在矛盾纠纷出现后,要善于运用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予以化解。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不仅要善于运用、而且要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大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区司法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检查指导,努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使自身组织不断健全,制度不断完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区人民法院特别要加大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既是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法定职责,也是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区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他们在调解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合作,探索各种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如邀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工作等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要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同志们,人民调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认清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任务和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优势,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