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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1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开得很好。会上,认真传达学习了高检院、省院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我市的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对于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发挥职能,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维护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会前,市委书记***同志专门听取了检察院关于省院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的汇报,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精神上来,增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都发表了重要讲话。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已作了全面部署,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动员大会,下发了《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了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检察机关作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直接危害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直接危害构建和谐社会。有效治理和防范商业贿赂,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分重要和紧迫。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一些不法经营者与政府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行贿受贿,危害很大。商业贿赂腐蚀了一批党员干部,成为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以推进依法行政为切入点,不断增强对权力运用中的控制、监督、规范,使政府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防止权力滥用。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检察机关自身职责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反腐倡廉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专项治理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在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也负有重要职责,职能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到查办案件的进程和效果;此外,检察机关还负有法律监督职能,能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正确行使法律,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纠正违法办案行为。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责任重大。可以说,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全力参与,就很难保证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推动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把握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按照市委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有效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要抓好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专项治理。重点领域,就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检察机关要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以这些领域为重点,认真排查线索,集中突破一批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人员,就是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求不正当行贿的人员。检察机关要重点对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问题,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问题,以及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贪赃受贿、故意放纵包庇商业贿赂犯罪等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同时,要依法查处行贿行为,对行贿者予以严惩。
要严明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界限,中央文件有明确规定,全国、全省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也作了详细说明,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具体到办案工作中,就是要把严格依法办案贯穿于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各个环节,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要把打击违法犯罪与保障合法权益统一起来,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和行为人的悔改态度、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真正把每个案子都办扎实,办成铁案,力求法律效果和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相统一,达到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目的。对情节轻微的,要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从严处理。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且态度恶劣阻碍调查的,要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小,受客观环境影响而犯错误的,可从轻处理;对主观恶性大,明知行为的严重危害而故意作为的,必须从严处理。
要积极推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要把防治商业贿赂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构建惩防体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作用,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要结合自身职责,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防治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将宣传党和国家防治商业贿赂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商业道德等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会同其他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加大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惩戒力度,从源头防治商业贿赂,构筑起坚固有效的防治商业贿赂的闸门。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加强组织领导,为检察机关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检察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做到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要加强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是查办案件的主力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是自查自纠工作的牵头负责单位,两方面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使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检察机关对在受理信访举报、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认为可以通过自查自纠得到有效解决的,要通过一定渠道及时告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增强行业自查自纠的针对性、有效性。对在办案工作中发现的行业监管中的薄弱环节,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工作认识不到位、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行业和单位,要起到督促和推动作用。
要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强大合力,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尽快取得突破。要认真执行线索移送制度,对于在办案中遇到的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或需要行政处罚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移送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并提出检察建议。各执纪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要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以纪代刑,以维护法律尊严。
要加强与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协作配合。为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都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检察院和各主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大都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是一个集体,各成员单位相互要加强协调配合,以便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及时通报情况,对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尤其是大案要案情况,要及时通报,以便领导小组把握全局,及时决策,同时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供素材。要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察活动,了解情况,推动工作。要积极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推动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同志们,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全市检察机关一定要按照市委的要求和这次会议的部署,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