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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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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县委、政府召开的一次规模较大、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总结前段时间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安排部署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县林业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林权不清,产权不明,森林经营主体不落实。二是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模式单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该管严的没有管严,该,放活的没有放活,形成“种得砍不得,烂得用不得”的现象。三是“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特点依然比较明显,林产业发展的层次还比较低。四是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现象严重。五是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县林业的发展。要改变这些不利因素的制约,使全县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改革势在必行,而且需要非常彻底的改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再不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林业发展之路将会越走越窄,林业包袱将会越背越重,矛盾纠纷将会越积越多,林业系统的发展将会越来越艰难。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一)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我县是全省的重点林业县之一,林业在县域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林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全县森林覆盖率达78.77%,活立木蓄积量达569万立方米。丰富的森林资源为我县培植和发展林业这一支柱产业提供了物质基础,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林业产权,有利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大力发展股份林业、民营林业、个私林业,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形成市场带企业、企业建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市场化开发、产业化经营的山区资源开发格局,从而带动山区农民增收致富。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我县山区农村占98%以上,山区农民希望在山,出路在林。要改变山区的贫穷落后面貌,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念好“山”字经、做好“林业”这篇文章。必须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权,确定利益分配关系,不断增强林农资源保护意识,调动生产积极性,发展现代林业,逐步实现增产增收;增强林农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促进林区资源保护和产业开发,改善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集体林业自“两权合一、统一经营”以来,资源总量曾经取得长足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集体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日渐突出。一是资源总量增长缓慢,甚至停滞、萎缩。二是效益比较低。集体林业长期徘徊于低位态势,在农业产值之中,林业所占的份额极低,年均增长速度也大大落后于其他行业。其产出效益与林业用地面积、资源价值极不相称,比较优势没有很好发挥。三是资源保护面临困境。局部地区乱砍滥伐、乱征滥占林地屡禁不止,涉林涉地案件逐年上升,资源保护的社会成本逐年加大。集体林的保护与发展已是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因此,改革不是形式的变化,而是促进林业发展的根本。

(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核桃产业化发展的有力保证

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集体林地上做文章,可以扩大核桃的发展空间,增强农民群众发展核桃的积极性,有效地把我县的核桃产业发展壮大。要通过明确土地使用权,允许个人、集体承包、联营、土地入股、有偿转让等形式,实行谁种谁有,对限期内不种植的荒山荒地作重新调整使用权,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思路,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工作方针,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手,紧紧牵住核桃产业发展的“牛鼻子”,把核桃产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明确任务,坚定不移地推进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到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争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一)严把方向,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以林业分类经营改革为基础,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扩大自主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改革和完善林业产业化建设、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配套服务机构、职能,加快推进我县山区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现在开始,力争用4个月的时间,基本完成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达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的,初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近期要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林区社会稳定不受影响,农村集体经济不受影响。远期要实现林农收入有较大的增长、森林资源总量有较大增加、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最终要把林业建成富民强县的支柱产业。

(二)突出重点,明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国有林不列入这次改革的范围。集体林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的一并列入改革;争议比较大、历史根源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调解的可暂不列入这次改革的范围,但要抓住这次改革时机,积极主动进行调解,争取所有改革范围内的集体林都得到落实。

这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要落实经营主体的“六权”:第一,明晰所有权。要做到三个明晰到户、三个70%到户。一是尽可能均山到户。村组集体共有共管的集体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能够到户的,尽可能实物到户。按照改革基准日的村民小组农业人口平均到户,实物形态到户到人,这是主要形式。“两山”在改革前已经明确但没有到户的完善手续后与已经到户的一并确权发证。所有集体林实物到户率达70%以上,确保农民均衡占有林地及森林资源。二是尽可能股权到户。把不便于均山到户,不便于、不利于管理发展的山林山地,通过评估作价后,按基准日的成员人口平均量化到人,发给农户股权证,股份到户率要达70%以上。建设发展按股投入,收益分配按股分红的林业产业联合体。三是尽可能收益到户。就是均山也不宜到户、股也不宜到户的其他集体林地,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承包或拍卖,所得收益分到户到人达70%以上。第二,明确使用权。无论是责任山或列入这次改革的林地、林木都要重新确权发证,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其责权利要在山林权证、股权证和承包、拍卖经营许可证中明确。其中:荒山绿化和低质低效林改造的责任,人均占有2亩以下两年以内不绿化或低改的、2亩以上三年以内不绿化或低改的,可由村组收回林地使用权,然后按这次的改革办法进行二次改革,给予重新确权发证。第三,放活经营流转权。林农取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后,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依法、自愿、规范、有偿”的原则,可以转包、租赁、抵押、有偿转让和继承,任何人不得强迫、阻碍经营权人的自主权,实现林地生产要素的重组整合。第四,扩大自主权。通过改革确权后,林地使用者,按照县级以上“两类林”划分的情况,属于商品林部分的荒地造林、更新造林不受限制,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自由选择经营方向;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通过合法流转可以由实力强的企业或个体去经营,但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户主同意,并且要做到股权或收益到户;也可通过改革确权后,鼓励利用银行的支持来发展林业。第五,落实林农处置权。今后,对确权到户的林木,按照县级以上“两类林”划分区域,除了公益林限制自由采伐外,属于商品林的,只要依法、依规按程序采伐,可以自由上市。特别是自种林木成林后,允许轮伐,年轮伐量控制在林木总量的20%以内。成材以后,每年采伐20%,5年采一遍。当年轮伐后,有造林计划的,允许林木所有者提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下达采伐限额,采伐后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次年继续安排轮伐,并且按政策返还采伐时所收取的育林基金,以此鼓励林农将采伐后的林地尽快绿化起来;对人工林胸径10厘米以下进行间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及时解决,对用材林和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在做好符合条件的处置权的同时,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在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各种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六,确保收益权。要建立健全减负监督机制,确保林农收益提高。改革中,自留山和集体林拍卖、租赁、承包等收入全部归林权所有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林农的确权发证、评估一律免费,评估工作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实行减负让利,林农按政策砍伐后卖的林木,只保留一个育林基金,取消其他一切税收和费用。育林基金实行最高限额收费制,每立方米最高只收取25元。采伐更新种植验收后,育林基金全部返还给林农,真正体现让利于民,让林农得到实惠,让林农管林、护林发展林业,将林业作为增收致富的骨干产业来培植。流通环节和加工环节的各种税费,要进一步全面清理,税费能减免的一定要减免。通过创新利益机制,落实减免政策,让林农得到实惠,充分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三)理清思路,明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坚持的原则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要坚持权益平等原则。有集体山林权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权益。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均山、承包、竞标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凡要求经营集体山林的社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二是要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原则。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对林业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深化、规范和完善,而不是打乱重来,不是全部重新分配,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到户的,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的,均应予以维护、确认,不得借机平调,不得推倒重来,以安定人心,取信于民。三是要坚持改革形式的多样性。实物到户是主体,是基本形式。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四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体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依法按程序办事。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保证社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五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原则。对山林依赖性强的,原则上要均山到户;对山林依赖性一般的山区采取多种形式,保证收益到户;对依赖性不强或无依赖性的半山区,通过公开竞争,转包、拍卖、取得收益,以货币形式兑现给林农。

三、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林业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立以县委常委、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任组长的乡镇林改工作指导组;组建每个村不少于4人的县级林改工作组。各乡镇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熟、能力强、素质高的工作人员组建办事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立即掀起对“三法”(即《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宣传、学习和贯彻热潮。采取培训、召开村民大会、户主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动员,把这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政策措施、目的意义、范围内容、具体做法等宣传到村、宣传到户、宣传到人。

(三)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又要确保林区稳定。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只有深化改革,才能进一步增强林业的活力,挖掘林业的潜力,发挥林业的效益,促进林区的稳定;只有确保林区稳定,才能进一步凝聚人心,集聚力量,搞好改革,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改革的主体是农民,必须走群众路线,把政策原原本本、不折不扣地交给群众,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农民的创造,切不可违背农民的意愿。

同志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是我县林业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们要发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求真务实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努力完成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全面促进我县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