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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通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也要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成为我市继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之后,又一个覆盖除机关公务员以外广覆盖社会保险,它标志着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又迈出了新的一步。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会议,目的就是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能够如期全面启动,集中力量打一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攻坚战。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现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我市也于2004年10月1日启动了涵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两年来,我们以各级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工伤保险参保从无到有,覆盖面逐步扩大。到目前为止,全市工伤认定117例,劳动能力鉴定1137人次,参保企业700多户,参保职工达到13万多人,保费收入600多万元。为近百名工伤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及时足额支付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了及时补偿并对其日后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像益海粮油工业公司职工于振华不幸工亡,其家在家村,父母体弱多病,还有两个孩子,一个刚上小学,一个还不到三岁,沉重的打击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处于破碎的边缘。事故发生后,我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其工伤进行了及认定,并确认其父母、两个孩子为其供养对象,将工亡补助金及时支付,根据《条例》及我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为其父母发放伤残抚恤金直至死亡,为其子女发放伤残抚恤金直至年满十八岁。这种情况我市不止一个两个,《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加了工伤保险,单位的事故风险得到了分散,职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对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而言,长期以来,由于政策不明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政策没有专门、统一的规定,缺乏正常的待遇支付渠道等种种原因,这此用人单位的职工发后工伤以后,没人管,确定工伤没有标准,单位补偿没依据等问题比较突出,职工权益难以保障。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广大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尚处于工伤保险保障之外;对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来说,他们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落实不能很好地解决,不能得到应得的社会保障权利,不能安心工作;对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说,增加了单位运行风险,影响事业及业务的发展。现在,这个问题可以解决了。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及财政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通知》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要求“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酬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这样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依据。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将职工的工伤问题交由社会管理,单位只须照章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再负担应由社会负担的事情,有助于单位更好地集中人力、财力和精力搞好事业发展,同时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拓宽了工伤保险筹资渠道,增强了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所以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是利国、利民、利社会的大事,是党和国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三、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力攻坚,依法参保
(一)解放思想,加强领导。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一定要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一方面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必须予以维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单位负担和实现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大家一定要提高认识,树立信心,克服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陈旧思想,充分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重大意义,将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列为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任务,及时参保
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从今年10月份启动,根据《通知》要求应参保的单位,务必于10月底前到劳动保障局一楼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并从10月份开始缴费。对拒不参保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强制参保。,
最后,就《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地位及的立法精神,我做几点说明:
(一)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将来实施的女工生育保险一样,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包括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则两个方面,它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灵魂,贯穿于《条例》各方面的内容之中。
第一,基本宗旨。《条例》的基本宗旨有三个:一是保障权益;二是促进预防和康复;三是分散风险。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三个宗旨是我们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落脚点。
第二、基本原则。一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条例》既从根本上、制度上充分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不搞“超水平”保障。二是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工伤保险,就其本身的涵义来说,只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社会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强调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但条例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出发,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视为工伤,以鼓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三是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原则。四是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要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用人单位要享受工伤保险权利,必须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条例责令改正;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五是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职工有无责任,工伤职工都应依法得到救治和补偿。六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工伤保险在基金管理上首先考虑的是保障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满足工伤职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基金铁征收。
同志们,让我们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已任,带着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的深厚感情,齐心合力,开拓创新,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繁荣进步,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