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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培训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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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培训班是请示市委领导同意举办的。为办好这次培训班,市委组织部作了充分准备,编印学习辅导资料,编写辅导材料,市委组织部还专门召开部长办公会,就培训班召开的时间、参加人员、培训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王绍俭同志对办好培训班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下面,我想借这个机会讲五个问题:

一、为什么要举办这次培训班

举办这次培训班,我们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1、《干部任用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家知道,中央95年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它是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第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党内法规,执行了7年,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7年后,02年7月,中央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条例比暂行条例有哪些不同呢?一是落实了近年来中央关于干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等写进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条件里。二是总结推广和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试用期,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两种形式。三是根据干部队伍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十不准”。因此新条例是我们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表明我们党在建立健全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选准用好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几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干部任用条例》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发挥了应有的、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和省委多次组织大型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我市组织《条例》检查三次,通报了很多各党委(党组)违反《条例》的问题。每年,中央和省委都要求各级党委要对贯彻《条例》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写出自检报告上报。大家公认,《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克服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上,确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各级党委(党组)在贯彻执行《条例》上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问题。从省委、市委的检查和平时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条例》重视不够。头脑里没有绷紧一根弦,没有把《条例》当做法规去对待,有的主要领导还不知道有个《条例》;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随意性。个别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还有习惯的思维定势,研究讨论干部问题讲省劲、图省事,不讲规定,有的主观武断,在选人用人上搞“一言堂”,个人指定考察人选,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的对任职条件把关不严,凭个人好恶用人;有的随意性大,执行干部选任工作程序不严格。这些情况,最终必然导致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规范。我们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还比较欠缺,个别的部门选拔任用干部不搞民主推荐,不少单位考察干部不够深入细致,甚至没有考察材料,就直接上会。这些问题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在不少地方和部门程度不同地存在,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3、从事组织人事工作同志的业务能力急需培训和提高。中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熟悉《条例》,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要精通《条例》的,广大党员干部要了解《条例》的总要求。对照“熟悉、精通、了解”这三个标准,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一些领导同志忙于业务性工作,对条例并不熟悉。去年,省里检查组到我市,对所有市直部门一把手进行了《干部任用条例》知识测试。从考试情况看,结果并不理想,很多人不及格,连最基本的原则都不熟悉。从我们作具体工作的组织人事干部来说,大家作风严谨,工作认真,确实有做好工作的愿望。但由于这方面的学习培训太少,更多的是依靠大家自学和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在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上必然会出现偏差,影响了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谋助手作用的发挥。例如,有的同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没有完全弄懂弄通,对选拔干部的资格条件掌握得不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副主任科员提拔到主任科员,很多同志就理解成时间满三年,表现较好就自然晋升,没有考虑到非领导职务职数问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比例问题。实际工作中,造成很多部门领导职数不超,非领导职数超。这些问题,说明我们对《条例》学习得不够,理解得不准,掌握得不对,迫切需要深入学习。

二、这次培训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这次培训班举办的机遇非常好,可以说恰逢其时。一是《干部任用条例》已经颁布了四年,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有通过学习破解这些难题的迫切愿望;二是省里的检查刚结束,发现的问题不少,要求我们认真整改。现在上下各级领导对贯彻《条例》都十分重视,正是贯彻条例、集中整改的最佳时机;三是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换届工作将全面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任务很重,大家坐下来,静心学习研究《条例》,充充电,可以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所以,我们这次培训班一定要办好,真正解决问题,收到实效。

第一,统一思想,解决认识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是《条例》本身的问题,大多是对《条例》的认识和态度问题。在大家工作非常忙的情况下,市委下决心举办这个培训班,首先就是要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紧迫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精神上来,充分理解贯彻《条例》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措施,是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是巩固和深化干部人事改革成果的根本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把《条例》作为总纲牢牢抓在手上,摆上重要日程,奉为法典,高度重视,严格遵循。现在有一种较为普遍现象,认为《条例》只是个样子,不按条例办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没有把条例放在眼里,其实不然。全国因违反条例受处分的干部很多,只是你没太注意。

第二,深入学习,解决能力问题。认识问题解决了,接下来就是做好干部工作的能力和本领问题。我们发现,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很多不是故意想要违背《条例》,而确实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完全靠自己的理解,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正确答案。所以,我们举办这个培训班,就是组织大家系统学习一下《条例》,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尤其重要的是要向大家讲解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也就是在实际中怎样操作,把方法教给大家。从人选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材料、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每个环节怎么操作,实际工作中遇到那些问题,怎么解决,做到程序清、思路明、方法对,提高组织人事干部的业务能力,使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渐规范化。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确实有业务提高的问题,那么现在是什么问题影响和制约我们的业务提高呢?我想是不是有这么几条:一是钻研条例的韧劲不够,不爱动脑,不爱学习,总是一知半解,有“混”的思想;二是有依赖思想,总认为上有领导,条例是给领导定的,领导就是条例,领导咋说我们就咋办,出了问题领导负责;三是组织人事干部工作不稳定,没有长期工作的思想,认为干两、三年就走了,不必费事研究业务。

第三,明确要求,解决纪律问题。干部选拔任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方面关注度高,我们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责任重大,要严明纪律。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也是贯彻执行《条例》的保证。我们要切实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严格执行纪律。《条例》明确提出的“十不准”的纪律要求,必须严格遵守。违反《条例》就是违规,就要坚决纠正;不按“十不准”要求去做,就是违纪,就要追究责任。总的要求是,违反《条例》的一切决定都无效,下发的文件要废止,形成的动议要取消。这次培训班后,大家更要有遵守纪律的意识。如果说以前出现违规操作,如自行设立机构、职位、超职数配备等,可以用不明白、不清楚来解释,那么培训班也讲清楚了,《条例》也学了,再出现问题,就是明知故犯,就是能力不强,就是违反工作纪律。

三、关于正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问题

这里我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条例》的基本定位。中央将《条例》定位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基本依据、基本程序,也称“三基本”。这一点大家要首先把握住。如何理解?一是基本规章。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条例》处于重要的地位,是一个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分为几大类: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制定并规定、办法、细则,而条例必须由党中央来制定并。所以说《条例》是干部工作的一个综合性法规,是一个基本规章,涉及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方方面面,党章的基本精神以及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条例》中都得到了体现。二是基本依据。它有三层含义:第一,《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据。它把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以条文化、制度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循。第二,《条例》是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依据。它需要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升华和定型。同时,它又必然对进一步推进改革提出新的要求。第三,《条例》是干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依据。干部监督主要包括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主要依据就是《条例》。三是基本程序。从立法的角度看,《条例》同时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但侧重从程序上立法。也就是说,除了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条件外,它主要是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以及免职辞职降职等各个环节中的程序和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往往带有决定性的作用。以往一些用人失误的教训说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许多与我们程序不健全,或者执行程序不严格有关。《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对违背程序的责任追究也更加明确。所以,我们要把《条例》作为基本程序来掌握。

第二个问题,《条例》中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条例》遵循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我们理解,于法周严,就是考虑严密;于事简便,就是操作简单。条例共13章74条,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坚持标准,贯穿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进方法,严肃纪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条例》的重点。作为分管组织人事或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条例》所有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以实现中央提出的组织人事干部要精通《条例》的要求。从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精神来考虑,我认为,组织人事干部至少要做到准确把握好以下九个主要问题:

1、要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的六条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这六条原则是干部工作的根本要求,我们不仅要熟悉,而且要准确理解,始终遵循,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

2、要准确把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需注意以下2个问题。①、六项基本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如何把握问题。我们党一贯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并根据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赋予其以新的时代内涵。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去、工作上有本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用这六项基本条件,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同时,也要注意到,干部的职务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具体条件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们要坚持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全面衡量干部,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选拔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广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学习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多做贡献。②、破格提拔的问题。《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破格提拔是对《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而言的。“要有台阶”与“破格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对矛盾,其前提是要有利于优秀人才施展才干,脱颖而出。一方面,讲台阶和资历,符合干部成长的一般规律,有利于干部积累知识、丰富经验、打牢基础。《条例》规定的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七项任职资格,就是为了确保选拔任用的干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如果一味固守台阶和资历,又会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尽快成长带来思想上和制度上的障碍,以至于埋没人才。因此,《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条例》中的“特别优秀”,主要是指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年轻干部。所谓“工作特殊需要”,主要包括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者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者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比如,02年省里选派到西藏工作的27名年轻干部,在原级别基础上普遍提高了一个层次,这就是工作需要。还要说明的是,《条例》中使用了“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两个概念。我理解,所谓破格,除了第七条规定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规定外,越级提拔也是一种破格。在通常情况下,只能越一级提拔。越级提拔的,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必须明确,讲“破格”,不能破条例规定的任职的基本条件这个格,不能破基本程序这个格。

3、要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六项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我们说要坚持用好的制度选人,形成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这六项基本程序中,要重点把握好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这三个关键程序。一是要严格执行推荐提名程序。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者外,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要切实把好考察关。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考察工作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表面上看必要的考察程序都走过了,但对干部的实际表现并没有真正掌握,或者没有把考察情况真实地反映到党委(党组)会上来。有的干部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不久,问题就暴露出来;有的干部犯了错误,一查早就有劣迹。这说明考察工作没有做到应有的把关作用。把好考察关,一靠提高考察人员素质;二靠制度约束,关键还是靠制度。这次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把这一制度落到实处。三是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制度和程序。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决定干部任用的情况,其实质是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执行好的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就会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反之,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好的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一定会出问题。团结出问题的班子,多数是因用人意见不统一造成的。因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一定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办事,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坚持会议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班子在干部问题上就容易达成共识,班子团结就会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4、要准确把握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两种类型和推荐票的分类统计方法。①、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问题。《条例》规定,民主推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会议投票推荐,一种是个别谈话推荐。这两种形式是并列的,互相结合的,不是两种推荐形式中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这是总结近些年来开展民主推荐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的。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各有特点。会议投票推荐参与面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了解民意,而且保密性强,便于推荐者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但在推荐中也不排除有些人不是出以公心,不是以对党、对组织、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来投票。而个别谈话推荐有利于推荐者较为直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有时一些推荐者又往往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不愿或不敢说真话、实话。这两种形式孤立地使用,在某些情况下,都可能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民意失真”,而两种形式同时使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则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情况,防止考察工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察失误。②、民主推荐的两种类型问题。《条例》规定,民主推荐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个人推荐,一种是组织推荐。条例规定,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写出署名推荐材料,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这项规定,对个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的老领导,频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干部是个约束和限制。现在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干部的人越来越多,而能与组织人事部门说上话的,多数是现任的有关领导,或者是离退休的老领导,让组织人事部门感到很为难,很不好处理。《条例》规定,个别特殊重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这也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对“个别特殊需要的”如何理解,中组部还没有作出具体解释。我认为规定这一条是必要的,有利于组织上对一些特殊重要岗位进行宏观把握和统筹考虑,比如跨省、跨地区交流使用干部等。③、民主推荐票的分类统计问题。《条例》规定,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这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由于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工作性质、任职层次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对干部情况了解程度也不同,需要区别情况,具体分析。这样做,有利于深入了解上下左右对干部的认可程度,更好地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

5、要准确把握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需注意以下3个问题:①、考察预告的问题。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目前,我市已全面实施了干部考察预告制。从实践看,考察预告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是看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能否做到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如果预告制这一关把住了,公示这一关就基本就没什么问题了。否则的话,如果对预告制这一关不重视,党委讨论决定后,在公示阶段再发现问题,我们的工作就显得被动了。②、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进行民主测评的问题。干部考察,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进行民主测评的方法,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干部考察一般都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但谈话一般都有一定的范围,不可能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所有同志都谈上话,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把大家的意见征求上来,特别是对考察对象自身缺点或存在的问题,反映的能够更全面一些。民主测评情况是评定干部等次的重要依据。要全面、辩证地看待民主测评的结果,注意保护那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干部。③、考察组的有关权力和责任问题。《条例》规定,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其中,要求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从而明确规定了考察组的权力和责任,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考察组提出的初步方案,一般情况下,领导个人无权改变,只有集体研究才有改变的可能。《条例》赋予考察组拿出领导班子调整初步方案的权力,同时也表明考察组的责任更重了。这就要求我们再派出考察组的时候,一定要把考察组配强,特别要把考察组长配强,保证考察组提出方案的准确性。

6、要准确把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和三项具体程序。①、表决的方式问题。《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是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大家知道,原来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一般都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扩大民主,规范和限制一把手的用人权,我市有些地方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改革,采取常委会票决、全委会票决、常委会差额票决、全委会差额票决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实践中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当然,作为一种改革举措,其本身还有一些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但改革的大方向是对的,是应充分肯定的,应继续坚持下去,在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②、表决的程序问题。《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有关人员要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过去,我们有的地方讨论研究干部,有时一次上会近百名,有的多达几百名,往往是有关人员读一下名单,对有的人选简单说一下考察情况,在与会人员没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讨论不深入、意见发表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付诸表决,草草通过。这就容易造成在干部问题上一把手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这次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上述内容,有利于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7、要准确把握任职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新增加两章的重点内容。需注意以下2点个问题:①、任职的三项制度问题。《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聘任制。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实行公示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换届考察人选公示与平时干部任职公示在程序上是有差别的。换届时,经地方党委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的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要在参加民主推荐大会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上级党委讨论决定后,就不需要再进行公示了。而其他干部,除特殊岗位外,都要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实行试用期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试用期制只适用于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而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不搞试用期。实行聘任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聘任制只适用于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其他职务不搞聘任制。②、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问题。各地在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工作中,对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问题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地方将报名条件无限放宽,致使选拔上来的人不适应工作需要。有的地方将报名条件控制得比较死,不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这次《条例》对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此来把握。

8、要准确把握干部交流和回避的重点。需注意以下2个问题。①、干部交流的重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是干部交流的重点。其中,将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作为干部交流的重点,是这次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将上述有关人员列为干部交流的重点是非常必要的。②、干部回避的重点。《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其中将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列为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范围,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这项规定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对工作有利,对干部成长有利,也有利于廉政建设。

9、要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项纪律。《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也称“干部工作十不准”。这十条纪律针对性都比较强,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高压线”、“危险区”,我们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不能触线越轨,都必须按规定执行。

以上讲到的这九个主要内容,需要我们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模范执行。

四、发挥组织人事干部作用,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

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任务。要把《条例》贯彻落实好,关键在各级党委(党组),应该说关键在“一把手”。但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同志,同样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一把手”抓全面,需要考虑的问题多,选拔任用具体工作要由我们来做,这就需要我们组织人事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经常提个醒,出好点子,为选拔任用工作把好第一关,把落实《条例》当做自己的中心工作,当作主业,摆在最重要的位置。这里,我对大家强调三点:

第一,要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上下功夫。学习好《条例》,是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负责和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要抓紧学习,逐章逐条逐款地学习领会,努力把握精神实质,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要把《条例》作为练好基本功的重要教材,刻苦钻研,不但熟悉其基本内容,还要力争将一些重要的规定和条文熟记于心,成为精通《条例》、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行家里手。学习不要停留在浅层次,要不断深入。深入就是要结合实际进行研究。要把《条例》放在案头,工作中遇到问题,马上翻开,大家坐下来探讨一下,反复琢磨,上下请教,直到弄清楚为止。总之,要做到十二个字,就是“熟知牢记,融会贯通,运用自如”,达到了这个标准,才算是精通了。

第二,要在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上下功夫。一要严格执行原则。敢于坚持原则,是对组织人事干部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了六条原则,我们要从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准确理解和始终遵循,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毫不动摇。二要严格执行标准。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把《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作为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真正做到按标准定取舍,按德才选贤任能,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三要严格履行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我们要发扬组织人事干部严谨细致的优良传统,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凡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的,一律不考察、不研究、不呈报、不审批,使程序成为规范工作、遏制不正之风的屏障。

第三,要在加强监督检查上下功夫。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工作,经常对照《条例》进行检查,看是否坚持了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看在管理和任用干部上是否符合《条例》和有关规定,看有没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看基础工作、基础材料是否健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主动查缺补漏,自己检查出来,总比上级检查出来要好。

五、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

中央对干部监督工作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干部监督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市委于2002年成立了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专门负责干部监督工作。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有三条主线:第一条主线,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为重点,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第二条主线,以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为主要手段,抓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监督;第三条主线,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抓好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今年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可以说是换届年。按照中央的部署,从今年上半年开始,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集中换届工作将全面启动,这是今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此次换届,是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具有时间集中、人员变动大、干部进退留转多、原则性政策性强的特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干部监督工作面临着新挑战、新任务。我们要充分认清形势,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为换届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导向,提供一个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当前,要做好三项重点工作:

1、扎实抓好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的落实。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在建立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出台了一些制度规章,为我们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当前,重点要抓好《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5+1”文件、《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11条措施,以及省委制定的相关配套措施的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不折不扣地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为做好党委换届工作,有效防范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有力的保障。

2、加大干部选拔任用的任前监督力度。加强任前监督,使防止和避免违规违纪用人行为,解决任后查处难问题的重要措施。事实证明,上级监督更有效,同级监督更有必要。为了做好任前监督工作,市委组织部制定了《松原市提拔和调整科(乡、局)级干部事前报告审查制度》,以市委1号文件形式下发。这个文件下发以来,得到了各县(区)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的大力支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可以说,对各方面触动很大。关于事前审查报告制度,我谈三点:第一,为什么制定选拔任用事前报告制度。一是有理论依据。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在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审查制度。为了切实防止和解决“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等突出问题,省委组织部于05年7月下发了《关于防止和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在第八条要求,加大对选人用人的任前监督力度,严格执行任前报告审查制度。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省委马上就要下发《市州提拔领导干部报告审查制度》,正在征求意见修订过程中。我省的其他市州事前报告审查制度也基本全面实行了。二是有现实需要。大家都知道,去年省委《干部任用条例》检查组来我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认真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我们存在的问题不少,省委要求我们拿出具体措施认真整改。从实际看,市里好于县(区),县(区)好于市直部门,但存在的问题情况不一样。制定事前报告审查制度,我们觉得就是一条最好的整改措施。这个制度报到省里以后,得到了省委组织部的肯定,在《吉林干部监督工作通讯》06年第1期上全文进行了转发,省里认为我们行动快、措施实,肯定了我们的做法。三是有实际效果。提拔或调整科(乡、局)级干部事前报告审查制度从今年1月实施以来,初步收到成效。共对县(区)和市直部门提拔或调整的12个批次、236名科(乡、局)级干部进行了认真预审,对其中11名拟提拔超配的干部提出了不予任用的意见。同志们可以想一想,如果没有报告审查制度,这11个是不是通过了,我们在选拔任用上又会多出11个问题。实际效果不言自明,不用多说。第二,实行报告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首先需要向大家说明一点,实行这个制度,决不是要和什么部门争权,也不是手伸得太长,最主要的目的只有一个,还是提高全市干部任用工作水平,重在审查上,落在把关上。认真学习研究一下文件就知道,我们要审查把关的是你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程序,是否按标准任用干部。所以我们主要是审程序、审条件、审职数、审机构,并不管你用谁不用谁。因为任用的权利还是各级党委(党组)的。这样一说大家就明白,我们并不是要争什么权,更不是要给基层工作设卡,相反是为基层的工作把关负责,是服务,有百利而无一害。第三,上下协作配合,共同把事前报告审查制度执行好。要明确,实行报告审查制,决不是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的事,是我们共同的工作。因为要做好这项工作,做到审查有理有据,必须把底数摸清,上下共同协作,才能顺利进行。有了预审制,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上交,报到市里审查前,你自己也要对照《条例》,认真自查,明知违规的,不要上报,尤其是县(区)还有个组织部门内部监督问题。这里我要强调一点,以后凡是明知违反规定硬报的,报一个拿一个,拿一个说明你工作不力,水平不高,要提出严肃批评。

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存在问题的整改。各地各部门,要对自身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梳理,特别是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查出的问题,认真对待,严肃纠正。今后,我们要加大对基层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力度,尤其对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今年五月份以后,我们要组织力量,对所有市直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对工作进行面对面指导,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单位逐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检查情况,以文件形式通报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