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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型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对经营型事业单位实施“事转企”改革工作的要求精神,为了妥善安置符合“五三O”政策(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离岗退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结合我委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托管的范围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我委所属经营型事业单位“事转
企”中,符合“五三O”政策离岗退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托管部门
由经委老干部处对我委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五三O”
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接收与管理。
三、经费来源及标准
“五三O”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托管费用由“事转企”
单位自筹。其托管人员的生活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和非统筹费用从移交之日算起,以市人事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核定的标准一次交清。
四、交接工作程序
1、“事转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委企业发展指导处提出安置意见,报请委领导批准。
2、“事转企”单位到经委老干部处领取“五三O”人
员托管预留费用明细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并按标准核算出本单位各类人员安置费用。
3、经委老干部处会同企业发展指导处核定安置费用。
4、费用核定后,由“事转企”单位托管预留费用交老
干部处设在经委的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同时与经委老干部处签订托管协议。
5、协议签定后,老干部处会同“事转企”单位办理“五
三O”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缴纳手续,由原各个单位转移到为“五三O”人员准备的帐号上统一管理,为“五三O”人员缴纳各项保险和发放生活费。同时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移交手续(关系挂靠原单位除外),为离退休人员发放非统筹费用。
五、相关资料的交接
1、原单位将托管人员档案整理后交经委老干部处管
理,要求档案整理整齐,换新档案袋。
2、托管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党的关系转到社区。
3、移交托管人员的单位需向经委干部处提交本单位
向保险部门交费的相关资料,以及本单位的劳动保险代码、个人保险编号、身份证复印件、托管人员自然情况花名册等材料。
4、托管人员享受特殊待遇,如劳模、援藏、国家津
贴等需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5、托管人员工伤职业病等,需单位提供工伤等级及
待遇等资料。
六、日常管理与服务
老干部处按双方签定的协议指定专人对托管人员进行
管理与服务。
七、托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托管的经费由经委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列
支。
2、每月按保险部门的规定,由老干部处指定专人向
保险部门缴纳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费用。
3、老干部处对托管人员按单位分人头单独记帐,年
底与经委财务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八、其它事项
1、托管人员的工资,按市人事局核定的标准,由老干
部处办理工商银行卡,每月生活费用直接拨款到银行卡上。
2、医疗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3、“五三O”人员在托管期间,调整档案工资等手续由老干部处办理。
4、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老干部处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善后抚恤金由老干部处到保险部门办理。
九、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经委所辖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