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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大连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大组通字[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调整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本次调整的标准执行。
《通知》指出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新调整的护理费于2005年8月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