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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首先,我代表省计委对各位领导、与会同志和新闻界的各位朋友,长期以来对价格工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新闻会,颁布实施《*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这是我省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价格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价格鉴证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各级价格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主管部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组织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颁布,是落实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各类有形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是量刑、执法、办案的依据,其客观性、严肃性、政策性、公益性、时限性和保密性极高,与一般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评估业务有所不同,它是一项重要国家职能的延伸和补充。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海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涉及需要确认价格的有形、无形资产日趋增多,如何合法、科学、公正、效率地对这些资产即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正办理案件过程中认定涉案物品价格的依据,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下发了《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实行市场化管理,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社会评估机构不得涉足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领域。这一规定,对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作了质的定性。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转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文件时,征询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意见,并作了七个方面的补充规定。在实践上,为《条例》的颁布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多头鉴证、重复鉴证、人情鉴证、金钱鉴证等现象早已不是新鲜事了;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仍然介入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领域,为了经济利益对涉案物品随意估价,鉴证结论可信度不高;有的对涉案物品随意委托甚至自己定价,自己处理、自己购买,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难以避免人情鉴证和行政干预。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量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维护国家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颁布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规范价格鉴证工作,杜绝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的不法行为十分重要。
二、要深刻领会,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一)重点把握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概念。《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各类有形物品进行的鉴定、认证和评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起步于刑事案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展到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行政执法等各类案件的价格鉴证,涉案标的物已经演变为小到生活用品,大到各类生产生活资料、房地产、建筑工程和各类无形资产及服务收费。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引入“涉案物品”概念,并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作出了确切定义,简单明确、符合实际,不仅解决了价格鉴证实践中的众多难题,而且对全省价格鉴证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重点把握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范围。由于国家对什么样的涉案物品应当鉴证,什么样的涉案物品不必鉴证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未经价格鉴证擅自低价处理涉案物品,造成国家、当事人财产损失,或扩大鉴证范围,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破产企业以假破产来逃避债务,银行大量贷款难于收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条例》明确了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各类有形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的范围。同时,还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机关、案件当事人如对鉴证结论持有异议,赋予了向原鉴证机构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补充鉴证或复核裁定的权力。其宗旨是维护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有效防止国家、法人和公民资产损失,防止执法腐败和办案量刑不公。
(三)重点把握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管理体制。多年来,我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益性鉴证和经营性中介评估界线不清,分工不明;二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与国有资产、企业资产及机械设备、房地产、土地等评估的行业管理职责交叉重叠,致使一些国有资产或某行业的涉案资产排除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之外。这种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的局面必然影响办案质量和公正司法。为此,《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监督管理工作”。对执业机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统一了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归口管理问题和机构执业问题,这可以有效地克服部门利益,防止行业保护等不公正行为。
(四)重点把握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对委托没有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和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本着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详细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价格鉴证机构以及价格鉴证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总的看,《条例》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为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带头执行好《条例》
价格部门作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条例》负有重要责任。我们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下,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第一,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今后每年要搞一次宣传活动,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全省从事价格鉴证的工作人员要利用一定的时间学习好《条例》,并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领会基本精神,掌握基本原则,提高依法鉴证的法纪观念和业务能力。同时也真诚地请各新闻单位、宣传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及时的宣传、报导,表扬先进典型,批评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要严格执行《条例》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条例》要求,“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资格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承担质证义务;不得泄露涉案秘密;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价格鉴证工作公正进行;不得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证结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参与影响价格鉴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作出虚假结论的;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鉴证结论失实,或者不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鉴证而影响办案的,不仅其鉴证结论无效,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还要退回收取的价格鉴证费用,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要依据《条例》规定,抓紧制定《*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以促使《条例》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对继续非法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为工作动力,政策上予以倾斜、经济上予以支持,加强价格鉴证机构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增加价格鉴证设备资金的投入,提高价格鉴证科技含量,进一步落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要求,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关键岗位上的作用。每个价格鉴证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注册价格鉴证师的人员不少于2人。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建设,全面提升我省鉴证水平和服务质量。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省委、省政府、省人大重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结果,我们企盼各有关部门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共同贯彻落实好《条例》。一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等部门的联系,互相支持、互相协调、各司其职,共同实施好《条例》;二是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对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改,相抵触的规定要坚决停止执行;三是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经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判定之后,有关部门应予认可,据此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备案等有关手续和作为征收税费、帐务处理的依据;四是未经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物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可以相信,有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指导,有各有关部门的密切支持配合,有从事价格鉴证工作同志的努力,有新闻界的支持,我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一定会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前进,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