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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当前,我省早籼稻收购已逐步展开。收购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区在执行政策和监督检查方面出现了一些情况和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早籼稻收购的顺利进行,还将影响到下一步秋粮收购。如果出现滥用执法权的事件,将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粮食部门执法形象。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孟书记和黄省长就做好今年早稻收购工作的指示,和熊局长在7月26日全省早稻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早籼稻收购工作,省局决定召开这次紧急会议,目的就是一个,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把早稻收购工作抓好。刚才,省局调控处戴处长就今年的早稻收购政策作了很好的讲解,等一会,熊局长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吃透早稻收购政策,把握监督检查工作方向
今年的国家早稻收购政策,省局熊局长在全省早稻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已讲得非常明白,刚才省局调控处戴处长又作了详细解读。我认为今年的早稻收购政策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另一方面是引导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的政策。这两个方面的政策从具体工作要求上讲是不一样的。
从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来讲,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价格。所有委托收购点和延伸收购点,要按每百斤70元挂牌收购*6年新上市早籼稻。每百斤70元,是指今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送到指定收购库点或延伸收购点的到库收购价。二是质量。要执行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即国标三等粮:水份13.5%、杂质1%、出糙75%,整精米率44%。今年,各地应当灵活掌握好入库粮食的质量。在坚持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农民卖粮时的水分、杂质标准,以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然后通过除杂和通风,使入库后的粮食达到国家三等质量标准。这样做,既是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也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既保证了粮食质量,又方便了农民群众。三是执行主体。国家制定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明确,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主体是中储粮公司。四是执行时间。7月23日至9月30日为我省早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
从引导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的政策来讲,与上面所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有所区别的。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收购价格上不要求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包括非委托收购的国有粮食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余粮。二是质量标准,只要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就允许,没有规定一定要国标三等粮以上。三是全社会粮食收购主体都可以参与收购;四是没有收购起止时间,常年进行收购。
请大家认真学习省局与中储粮*分公司今天发出的电文《关于进一步明确*6年早稻收购工作有关政策的紧急通知》,高度重视当前在收购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准确理解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牢牢把握监督检查工作方向,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二、掌握粮食法规精髓,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目的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新形势下,为了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粮食流通体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是通过立法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立法对粮食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
作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精髓,也就是说一定要明白我们的工作目的。我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服务;二是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三是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服务。从事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按照这“三个服务”的要求,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当前的早稻收购工作中,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责。对今年的早稻收购工作,依然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搞好监督检查。但是,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一定要吃透政策,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对早稻收购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是掌握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要按照“既要放开粮食市场,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既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又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工作要求,正确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粮食流通。对于国有粮食企业既要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进行委托收购,又要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积极入市收购这一情况,监督检查人员一定要掌握好这两方面的政策,更好地监督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好两个收购政策,搞好委托收购和市场收购。对于非国有粮食企业来说,要引导和鼓励民营、个体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做好早稻收购工作。只要他们依法经营,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不坑农害农,不强买强卖,就应该鼓励和支持。
三是严格执行粮食收购纪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要按照熊局长在全省早稻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监督企业严格遵守粮食收购纪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在粮食收购这样关键和重要的时候,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督促全省境内所有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收购纪律,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在此,依据省局《关于做好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再作以下重申:
1、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间,凡符合国家三等质量标准的粮食,所有指定、委托、延伸收购企业均不得限收、拒收,不得压级压价;
2、凡农民出售并已验收入库的粮食,必须及时结算货款,不得向农民“打白条”,确因收购资金供应不能及时到位的,必须向售粮农民解释清楚,并明确付款时间,不得无限期拖延;
3、验质时,不得以次充好,抬级抬价,严禁收人情粮;
4、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必须如实反映收购数量,不得虚报,不得以陈粮充新粮,严禁套取收购费用补贴;
5、收购贷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粮食收购,严禁挪作它用。
凡违反上述纪律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这里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要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规则,允许粮源合理流动,不得人为设卡。县(市、区)之间要做好沟通协商工作,防止争抢粮源现象进一步蔓延。尤其要严禁为了保护当地粮源,滥用执法手段,限制打击外地经营户,实行地区封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购政策不走样、不变味,绝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任何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把农民自愿交售的粮食全部收上来。
三、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保证早稻收购顺利进行
做好今年的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早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把好关。要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正确执法。要注重抓好执法监督,督促落实各项制度。要加强对内设监督检查机构、执法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还要接受当地政府的执法监督。通过完善执法监督、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使我们的监督检查工作更加规范。
同志们,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收购顺利进行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