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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视频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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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视频讲话

同志们:

按照总局党组的安排,下面我向大家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期组织的煤矿安全督查情况,并就下一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煤矿安全督查总体情况

2月中旬到3月中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先后两次、共组织12个督查组,由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同志带队,分别到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湖南、重庆、贵州、云南、青海和新疆等12个省(区、市)的重点产煤市、县和煤矿企业,进行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各督查组重点检查了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停产检修煤矿春节后恢复生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督查情况看,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效果正在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安全。各省(区、市)先后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层层传达贯彻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毅中同志的工作报告,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春节前,省(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纷纷深入煤矿井下第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各地把煤矿安全纳入地方“*”规划,明确了奋斗目标,做到了有评价指标、有具体措施,从规划上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2006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进行分解落实,各省(区、市)政府与市(地)政府、有关厅(局)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制定了考核、奖惩办法,使安全生产目标落到了实处。新疆、贵州等省区与所辖各市(地、州)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一票否决”;安徽省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负责人年薪挂钩、煤矿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矿长一律免职,对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煤矿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两个攻坚战持续深入开展。各省(区、市)加强了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了各市(地)关闭任务和各部门的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去年各省(区、市)共承诺关闭矿井5181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各地上报关井数的基础上分三批公告了5243处关闭矿井名单。截止3月31日,共已关闭到位5535处,分别占关闭目标5181处的107%和公告关闭5243处的106%。内蒙古、辽宁、安徽、河南、重庆、陕西等2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确定关闭的矿井已全部关闭到位。云南省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和关闭矿井工作实行了责任考核制,并严格进行奖罚;河北省邯郸市规定,每多关闭一个矿井奖励县(区)政府5万元、每少关一个罚款50万元,有力地推进了矿井关闭工作任务的完成。今年以来,各地还进一步加大了瓦斯集中整治的工作力度,河南、湖南、贵州等省继续向重点煤矿企业派驻安全督导组;安徽省本着治理与利用并举的原则开展瓦斯治理工作,坚持“先抽后采”、加大了瓦斯抽放力度,降低了瓦斯灾害程度;有关省(区)积极推进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联网,又有13个瓦斯灾害严重的产煤县实现了联网。

(三)严格复产验收,做好煤矿恢复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确保停产检修煤矿恢复生产的安全,各地普遍建立了停产检修期间监督检查制度、复产验收标准和审核程序,规定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必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要求煤矿复产前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了“谁验收、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严格煤矿恢复生产前的验收。安徽省在企业自查、市县政府督查的基础上,分别组织了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的检查组,对有关煤矿进行了重点抽查。

(四)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确保“两节”、“两会”期间安全形势的稳定。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对“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和周密安排。各地普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了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供电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活动,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落实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确保停产矿井真正停产、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青海省开展了煤矿“百日安全”活动;贵州省贵阳市和六盘水市由县乡领导“包保”煤矿、向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加大了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吉林省对小煤矿停止一个时期的火工品供应,基本杜绝了违法生产现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以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及停产检修为重点的专项监察,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形式,深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四个分局开展交叉互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了对春节期间停产放假煤矿及事故多发地区和关闭任务重的产煤县(区)的重点监察,有力地推进了煤矿安全生产。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以及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一季度继续保持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为“两节”、“两会”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今年以来已先后发生了9起特大事故、涉难161人。对一季度煤矿事故进行分析,主要特点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国有重点煤矿事故多发、基建和技改矿井事故多发,重特大水害事故也时有发生。督查中发现,目前还存在着整顿关闭工作进展不平衡,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大量增加,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不规范,煤矿相关证照管理不严及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滑坡等一些倾向性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一是整顿关闭工作进展不平衡。截止3月31日,还有5个省没有完成各地确定的关闭矿井数量目标,他们是山西(完成67%)、四川(完成83%)、黑龙江(完成93%)、山东(完成94%)和湖南(完成98%)。有的证照管理部门对应关闭矿井没有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部分地区关井质量还达不到关闭矿井“六条标准”要求,有的井筒没有炸毁,有的设备没有拆除,有的地方对该关闭的矿井没有及时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给非法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留下了隐患。同时,部分地区还存在非法开采现象,如贵州省今年前两个月因非法采煤就发生了10起事故、死亡29人;云南省也发生了2起非法开采事故、死亡6人。

二是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大量增加,事故多发。据统计,截止3月31日,全国在建的新建矿井有1293处、改扩建矿井有1775处。其中有些项目未经核准及“三同时”审批就违法开工建设,有的施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有的边施工边生产。继去年12月24日贵州省基建矿井发生盘南响水煤矿特大火灾事故以来,今年在新建、改扩建和技改矿井中,相继发生了安徽淮南望峰岗煤矿(基建矿井,设计能力300万吨/年)“1.5”瓦斯突出、贵州毕节地区纳雍县兖矿贵州能化有限责任公司五轮山煤矿(基建矿井,设计能力240万吨/年)“3.26”煤与瓦斯突出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荣盛煤矿(改扩建矿井,生产能力由9万吨/年扩建到15万吨/年)“3.13”瓦斯爆炸等4起特大事故,63人死亡,分别占今年以来煤矿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4%和39%。

三是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不规范。突出表现在有的地方资源整合的思路不清,用“资源整合”代替“关闭矿井”,一些列入资源整合的矿井不具备整合条件且没有制定整合方案,庇护了一部分不合格矿井;不少地方没有制定资源整合的具体指导意见,资源整合矿井没有真正实现资源、资产、技术等优化重组;对资源整合煤矿监管不严,整合过程中操作程序不规范,甚至发生重特大事故。山西省一些列入整合的矿井没有按要求先关闭、后整合,拖延了全省的关井进度,个别矿井还存在违法生产现象;河南郑煤集团马岭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10”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就是国有煤矿整合小煤矿过程中发生的,共造成15人死亡。

四是证照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一些煤矿相关证照颁发管理部门在颁证工作上拖拉推诿,存在相关证照该发没发、该吊销没吊销的现象;一些煤矿由于采矿许可证过期没有及时进行延续登记,影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如云南省采矿许可证延期的较多,办理延续登记周期较长,在曲靖市633处矿井中就有452处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占全部矿井的比例高达71%;重庆全市有120处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煤矿由于采矿许可证过期,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有一些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组织生产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山西省吕梁市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樊家山坑口煤矿“3.18”特大透水事故,造成28人死亡;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胡庄二矿“3.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且隐瞒不报,性质十分恶劣。

五是部分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滑坡。一些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不严,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部分煤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对破产改制矿井和异地办矿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特大事故,有5起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造成80人死亡,分别占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56%和49.7%。过去安全生产管理比较好的煤矿企业也接连发生事故,如安徽淮南望峰岗煤矿“1.5”事故、山西晋城寺河煤矿“2.1”事故和山东枣庄联创公司“2.23”事故等。贵州毕节地区纳雍县兖矿贵州能化有限责任公司五轮山煤矿“3.26”事故更加典型,该矿属于山东兖矿集团异地办矿,且为新建矿井。

二、近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重点

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关闭工作进度,促进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4月上旬,我们将在中央主流媒体上公布各省(区、市)截止3月31日关闭矿井的进度。有关省(区、市)对已确定关闭尚未关闭到位的矿井,相关证照颁发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证照,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各省(区、市)都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要求,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并提出2006年关闭矿井的数量目标和分阶段的工作计划。同时,要在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办《紧急通知》精神,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严格执行煤炭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章,严把入口、畅开出口,形成正常的煤矿“退出”市场机制,将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引向深入。

(二)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本次视频会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对煤矿建设项目的“三查”活动,一查审批程序,二查施工资质,三查边施工边生产问题。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施工单位无资质以及承担工程与其所持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的,依法实施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其清理出煤矿建设市场;对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建设区域生产、资源整合矿井边改造边生产的,要依照《特别规定》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凡发现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去年12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要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对违反程序、违法施工的建设项目,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在当地省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将公告的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正确把握煤矿资源整合政策,推动整合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根据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会议精神,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已经由部际联席会议11个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资源整合工作必须遵循“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若干意见》特别强调,全国煤矿要在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山西、陕西、内蒙古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各省(区、市)相关规定高于上述要求的从其规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即注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要求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大家都知道煤矿相关证照的颁发顺序,首先是采矿许可证,第二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是煤炭生产许可证,最后是营业执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于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井,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改扩建矿井,一律在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凡发现采矿许可证过期的,一律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以及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各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凡发现煤矿证照不全的(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开采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1~5倍罚款,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继续推进瓦斯集中整治,并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攻坚战。针对今年以来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的情况,要重点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凡没有采取措施而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同时要积极发挥有关煤炭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方面的科研攻关,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从今年开始,低瓦斯矿井也要启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工作,各地要制定低瓦斯矿井装备监测监控系统的计划,分阶段逐步实施;并要借鉴一些地区的经验,引导地方政府组建技术服务中心,积极为煤矿企业服务,确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真正发挥作用。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组织制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待正式下发后,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防止产能过剩的潜在问题进一步加剧。

各单位要通过监管监察执法,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认真执行《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对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研究解决方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日对贵州毕节兖矿贵州能化有限责任公司“3.26”事故的重要批示,我们将专门就这起事故发出通报,并针对异地投资办矿问题开展调查摸底,研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各地也要按照“谁的企业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异地办矿的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同志们,当前煤矿安全工作挑战和机遇并存。大家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使命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实施“*”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而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