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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六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动员和研究部署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深刻领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政府行政行为不断规范,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得到增强,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和国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发生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产生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直接影响到用药用械安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危害极大。一句话,商业贿赂不是所谓的“潜规则”,而是“反规则”,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加以治理。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度重视。今年1月6日,*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了商业贿赂给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带来的严重危害,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机关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2月28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央的《意见》下发后,张德江、黄华华、王华元、钟阳胜等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省成立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钟阳胜为组长、有22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广东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之一。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决定,对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涉及医疗服务和医疗购销的由卫生部门负责,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在4月11日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国家局已经作了动员和部署。省局党组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早在3月上旬,就成立了由我任组长、副局长和有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还成立全脱产的专职办公室,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国家局和省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起草了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实施方案,将在这次会后下发。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密切相关,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大局和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大局。对此,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必须提高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东的高度,正确理解、深刻领会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认真地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明确任务,精心部署,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按照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国家局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以下部署。
(一)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六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广东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广东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的实际,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二)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收到教育,守法诚信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矢志践行科学监管,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三)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内在规律、特点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及时总结,加强分析,研究对策,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综合治理。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推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促使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深化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继续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相结合,形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长效机制;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实践科学监管相结合,促进监管队伍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科学监管理念,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2、坚持统筹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建立长效机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三个重点内容,是“三驾马车”,三者不可偏废,要避免“一条腿长两条腿短”和“两条腿长一条腿短”,坚持同步进行,互相促进。要通盘考虑、统筹兼顾、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3、落实属地负责,解决突出问题。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着力治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破坏医药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行为。
4、准确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商业贿赂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准确把好政策关;既要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又要通过教育挽救轻微违规者,做到宽严并济;既要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又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五)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内容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是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是专项治理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过程,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法治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坚持生产经营者、监管者自查与监管部门检查相结合。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组织并督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同时自觉做好本机关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4月~6月)。要尽快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通知辖区内所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投资者参加会议,宣讲中央、省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省局的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和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和开展专项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开展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查摆问题(7月~9月)。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重点分析查找*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掌握商业贿赂的行为手段和易发环节和岗位,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通过逐一核实查证,进行分类处理。
第三阶段:分析整改(10月~12月)。要从体制机制、经营理念、监管理念以及思想道德观念入手,深入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表现形式及其产生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对于发现的重点问题,要派人到现场督查、核实;对问题严重或有重大案情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专项查办;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应付的,要重点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2007年1月~2月)。对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找出成功经验,建立规章制度,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省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市、县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对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参照国家局的做法,省局每位领导将选择1个市局和1家企业,作为各自负责联系的工作点,指导联系单位的工作开展,通过对联系点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对策和办法,以点带面推进专项治理。借鉴兄弟省区市和国(境)外有益做法,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各市、县局也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相应的工作。
2、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不能简单地理解位专项治理工作的前后两个阶段,而应“两不误,两促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是要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省局和各市局要向社会公布治理商业贿赂的举报电话,要认真梳理举报投诉和群众来信来访信息,分析查找案件线索,特别注意保护举报投诉人。二是要建立健全案件协查机制,通过建立完善与检察、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执法监督部门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工作。三是要准确把握和运用政策,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现象,又要纠正和防止夸大事实、以偏概全和莫须有等随意行为,做到宽严适度、恩威并施;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四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根据专项工作中反映的重大问题,省局将及时派出督查组到现场进行督查。
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要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牟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无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3、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集中治理,更要常抓不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意结合自查自纠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积极探索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教育,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深入开展党纪国法和职业操守、社会公德教育,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共同努力营造科学监管、依法行政、规范经营、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
二要加强督促和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提高自我约束的意识,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要引导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申报审批、广告宣传、成本控制等重点环节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三要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划分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形成数据库,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对社会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裁。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法处置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或药品批准生产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要完善法规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审批和“集中、透明、便民、高效”。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制定优化审评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的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透明的审评审批机制、制度和审查体系。在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审评注册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逐步规范技术审评的决策程序,实行检验、认证等人员的公开公示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要加强监督,深化改革。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制定的“药品日常监管检查制度”,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规范药品委托加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和推行药品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对达不到GMP、GSP要求的一律停止其生产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予以吊销许可。积极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从政策上引导和扶持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流通企业,使药品流通渠道由分散型向集中、透明、规范、高效的方向转变。
三、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集中治理与常抓不懈、抓住重点与全面推进、开展治理与维护大局、依法打击与教育警示、分工主抓与齐抓共管的关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有效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机构,“一把手”必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和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成立“一把手”挂帅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筹划,加强组织领导。纪检检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
(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要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切实落实治理责任,有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工作中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支持。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建立经常性的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时、准确报道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度和成效,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严格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省一盘棋。
(三)加强调研,抓好督办。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通过调研准确掌握第一手信息,及时研究应对策略,切实指导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有困难的要及时帮助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指导纠正,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商业贿赂严重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志们,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我们既要看到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又要看到目前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利时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治理工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建设和谐广东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