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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商业贿赂治理会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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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商业贿赂治理会议发言

同志们:

一、进一步深化对商业贿赂危害性和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商业贿赂问题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呈蔓延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一是破坏市场交易秩序,阻碍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商业活动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贿赂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导致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机制无法正常发挥调节作用,最终妨碍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二是造成国有、集体资产和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损害守法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国有和集体资产、国家税收等通过不正当渠道流失,为不法经营者大开方便之门,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三是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双方狼狈为奸,结成利益“共同体”,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监察部及时作出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也十分重视,4月21日,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就此作出重要批示:“省纪委应按中纪委要求,将打击商业贿赂工作作为今年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应和过去的源头治腐工作相结合,选择几个领域作为重点,将打击和制度建设并重,争取取得较大进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克服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中的不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积极主动地展开工作。

二、坚持依法治理,把握政策,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各项主要工作

认真贯彻依法依纪、坚决审慎推进的指导思想,严格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推进专项治理。一是突出工作重点,同步推进专项治理三项工作。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图书购销、金融信贷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紧密联系实际,突出抓好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项主要工作,做到统筹兼顾,整体推进。认真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不仅能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使绝大多数人受到教育,而且能拓宽案件线索渠道,促进查案工作和制度建设;坚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不仅能有效教育震慑违纪违法分子,而且能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尤其要注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违规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二是严格把握政策,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要主动承担、及时完成,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工作则要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坚决防止越权办案,以罚代纪、以刑代罚、以纪代刑,搞保护主义,以及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现象。注重维护大局,始终坚持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有关具体问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区别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和认识态度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予以处理,做到“七个正确区分”,即: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商业贿赂与明示折扣、佣金、报酬的界限;一般商业贿赂与严重商业贿赂的界限;收送“红包”与贿赂的界限;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贿赂问题的界限;单位与个人违法违规的界限;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要牢牢把握政策,坚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坚持治理商业贿赂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并重,坚持查处商业行贿与受贿行为并重,在依法查处索贿受贿行为的同时,依法惩处行贿行为,对主动自查自纠、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要区别对待,落实政策;对问题严重且逾期不予自查自纠,以及继续顶风作案的,要坚持原则,坚决打击;对大案要案串案,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三是加大治本力度,建立根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主要包括惩治和预防两个方面,在严厉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加大治本力度,要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治理商业贿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和办法,逐步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加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诚信为本理念为重点加强教育,发展健康的商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寓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之中。完善监管机制,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控、行业监控、经营者自控机制,以规范施政行为、减少权力“寻租”为目的,围绕依法行政、科学理政、民主施政、高效从政,切实加强监督,保证权力在法定轨道上正确有效地行使。

三、积极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妥善处理好组织协调与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二是加大督查和分类指导力度。要通过召开汇报会和督办会、专项检查、现场督查等形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突出抓好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环节。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责任追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积极履行领导责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严重商业贿赂问题受到处理后,要认真查找有无领导管理责任问题,并按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