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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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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结合农委的职责和几年来我省开展*的实践,就做好“*”财政奖补试点工作讲四点意见,请*省长和与会同志指正。

一、“*”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

*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中,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是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的方向是: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而是通过“*”筹资解决,筹资实行上限控制。这一改革开全国之先河。当时“*”筹资的标准是参照税费改革前*年的基数计算的。*年,全省“三提五统”32.71亿元,其中“三提”为16.7亿元,“三提”中的公积金是6.25亿元,公益金3.5亿元,两项合计9.75亿元。本着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将“*”总额确定为7.5亿元,人均15元的标准;原先强行让农民承担的30个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也要求在三年时间内逐步降低,即*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不超过20个,20*年不超过15个,20*年不超过10个,从20*年起,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也实行“*”,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上限为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

“*”政策的实行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创新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方式。据统计,从*年到20*年,我省农民通过“*”共筹资26.24亿元,平均每年2.9亿元;筹劳8.5亿个标准工日,平均每年0.94亿个。使用重点主要集中在兴建村级道路,约占筹资总量的60%以上;其次是农田水利建设,占25%以上,用于造林、改水改厕、路灯安装、市场改造等较少。实践表明,通过*,不仅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而且广大村民的直接参与,促进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原则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为防止“*”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我省从一开始就注重对“*”的监管。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如《*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未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等其他产业经营活动的农民交纳村集体公益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20*年11月,省人大还通过了《*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并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切实提高对“*”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是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广大农民共享改革成果。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发展格局造成了广大农民应当享有的公共服务没有得到保障,城乡间公共服务水平和服务范围差距较大。建立“*”财政奖补制度,加大政府对村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道路、饮水、环境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支持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最紧迫的现实问题,引导农民发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可以有效缓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矛盾,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的洒向农民,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成果。

二是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改善村容村貌。我省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益事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广大农民对此反映强烈。建立“*”财政奖补制度,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和聚集民力,形成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机制。在这一机制推动下,广大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政府的支持下,重点建设需求最迫切、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有利于尽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村发展后劲。

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转变干部作风。开展“*”财政奖补试点,确立农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性,有利于加强农村民主管理,激发和调动广大农民民主议事、办事、管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迫切需要农村基层干部转变作风,改进方法,由原来的行政命令和说教式动员方式转向注重引导、民主协商。这种转变,不仅可以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民权益,而且有利于营造健康良好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氛围,将给农村的全面发展带来更为深远的影响。

三、要充分正视试点工作的复杂性

我省开展“*”筹资筹劳已有九年的实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正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认清存在的问题,加以防范,以推进“*”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1、“*”在实施中不够规范。一些地方在操作过程中改变决策程序,调整使用方向,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归纳起来主要有七种:一是不按规定议事,用村组干部会、党员会代替村民大会或代表会;二是把“*”的议事筹资当作固定筹资项目;三是筹资按承包土地面积计征,或人地不同比例计征;四是所筹资金没有用于所议项目,挪作它用;五是强行以资代劳;六是筹资筹劳不公开或公开的不充分,缺乏监督;七是一些地方政府强行筹资筹劳作为项目配套。如某市为完成“村村通工程”,要求三年完成九年的*筹资;某县部分乡镇道路集资人均达120元,群众反对,为上门筹款,发生干部殴打群众事件;北方某乡镇提出,对一周内完不成“村村通”筹资任务的村干部要收回工资卡等等。

2、“*”筹资筹劳规模减少,相应村级负债增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面临一些矛盾,比如,多数人受益与少数人受益如何兼顾;多数人赞同与少数人反对如何协调;项目建设的先后顺序如何确定;同一项目在不同地区的成本差异如何调节等。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使得一些地方有事不议或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据统计,*年,全省约有37%的村开展了“*”筹资,筹资2.76亿元,以后逐年减少,到20*年,全省开展“*”的村下降到17%,筹资额减少到1.3亿元。筹劳也由20*年的4629项下降到20*年的13*项。

此外,“*”工作开展的地区也不平衡。总体来看,沿江和江南地区普遍开展较少,一般不到10%,江淮地区在25—30%,淮北地区在35%以上。在同一地区差异也较大,如六安市舒城县开展“*”的村达到70%以上,而裕安区每年“*”的村只占10%。由于不少地方“*”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致使当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完全依赖政府,在政府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为上项目,便举债投入。据统计,仅20*年一年,我省因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新增的村级债务有4亿多元。今年5月,我委对三市六村的调查,因公益事业投入造成的负债占村级新增债务的22%。

3、一些乡村干部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民主决策的方法。据我委调查,一般村级领导班子力量较强、决策较为民主、财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搞得较好、所筹的资金和劳务能真正用于办实事的地方,“*”开展较为容易;反之则难以开展。“*”财政奖补政策的全面推开对基层干部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我们一些基层干部,还习惯于家长制、一言堂,民主议事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还有县乡干部更希望通过集中使用农民的各项补贴资金开展农村基础建设。所以,我们应针对

“*”奖补试点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加强乡村干部的群众观念教育,不断提高其民主管理水平。

四、明确职责,主动配合,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奖补是为广大农民造福的民生工程。各级农业部门作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部门,要把握村级组织特点,在认识上,要明确这项工作的主体和受益者是广大农民,学会做过细的工作,学会同农民打交道,善于发现和总结广大农民的创造。要按照会议的要求和赵省长的讲话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引导农民积极开展“*”,切实加强规范管理,把好事办好。

1、严格审核“*”筹资范围。审核议事项目是“*”筹资筹劳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加强“*”筹资筹劳适用范围、筹资筹劳对象、限额标准的审查。要审核议事程序是否民主,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超过限额标准的议事项目,不得审批。在审核项目内容时要注意量力而行,对脱离农民实际承受能力的项目,要予以劝退,防止新增村级债务。

2、加强“*”筹资的财务管理。为保证“*”财政奖补项目筹集资金与补助资金的使用安全,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筹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指导村级组织将筹集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所筹资金的财务公开,*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奖补金额、项目预决算以及资金使用进度等要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严防出现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为了避免*成为增加农民负担的一个新“口子”,应严格“*”奖补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要加强对“*”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初审、复审的议事项目,要予以制止;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要责其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对“*”筹劳实行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办理,不得强行实施;要畅通信访渠道,对农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4、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的指导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各项基础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和手段,促进奖补工作规范实施;要改进工作方法,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农民开展“*”,指导其制定规划,确定项目,完善程序;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试点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主动配合好综合改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指导和项目监管,形成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