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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监督法,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
加强人大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监督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实施经验,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行政、司法工作的关系,贯彻了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这对于加强和完善常务委员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要接受监督,就应当熟知监督主体进行监督的内容及其程序和形式,检察机关要增加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必须认真学习监督法,要原原本本地学,全面系统地学,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要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在检察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在接受监督中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二、切实贯彻监督法,严格执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制度。
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规范接受监督的程序,确保监督法的各项要求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切实地落实。
一是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要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要主动地向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实事求是地报告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在进行专项工作报告前,要积极的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专题调研。认真准备报告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将工作报告送常委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予以修改。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是严格执行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接受执法检查时,要如实全面报告有关法律实施的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要认真组织研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然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并在此后的检察执法工作中虚心接受常委会或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监督。
三是严格执行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在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及其他有关负责人要根据常委会的安排,到会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询问。对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检察机关答复的质询案,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进行答复,并根据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四是密切与区人大常委会和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沟通交流,真诚地接受监督,切实地改进工作。要把邀请常委会领导和工作委员会领导出席重要会议、参与重大而有影响的检察活动作为一项制度予以确定。同时,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把重要的办案工作和检察活动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领导报告。
实践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是检察机关沿着正确方向分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院要不断增强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完善接受监督的具体措施,拓宽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接受监督的经常化和规范化工作机制。全体检察干部要端正思想、摆正位置,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促进的理念,在区委的领导下,为建设“平安衢江”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