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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鼓励驻在我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支行、农业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五一路支行、区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共7家金融机构。中国银行桥北支行、大码头支行、建设银行五一路支行分别纳入中国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考核范围。
第二条工作目标
1.当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长5%以上。
2.当年存款余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
3.存、贷款比例比上年度提高1-2个百分点。
第三条考核办法
对工商银行支行、农业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五一路支行、区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实行100分制考核。计分标准为:
1.存款余额比上年度增加额第一名得分10分,其后的名次依次递减1分。
2.贷款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视同新增贷款额,下同)比上年度增加额第一名得分为20分,其后的名次依次递减2分。
3.区内贷款累放额第一名得分为15分,其后的名次依次递减2分。
4.存贷比第一名得分为30分,其后的名次依次递减3分。
5.区内重点企业贷款投放额第一名得分为15分,其后的名次依次递减1分。
6.其他工作情况10分。积极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计4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开展各种金融宣传活动,年内无重大金融风险和责任事故发生计2分;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取得较好的效果计2分;积极参与信用工程建设,认真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计2分。
第四条奖励
1.当年区内金融机构贷款累放总额比上年增长10%,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5%,且存贷比也有所提高,则区人民政府奖励各金融机构共10万元。如果虽有增长,但增幅低于上述指标,则按奖励资金的70%奖励。
2.设立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等奖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2个。特等奖和一等奖颁发奖牌。根据考核得分的多少,对被考核单位逐一排名,实行奖励。
3.当年贷款余额、贷款累放额比上年下降,存贷比降低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4.严格按照考核排名调整区内公存款在各行社存储资金的数量,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明显不够、考核排名末位的金融机构,取消区内各预算单位和工程项目在其的开户资格,已开户的也要引导退出。
第五条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驻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数据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12月31日统计数据为准,考核结果交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