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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与辩论;辩论学导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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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与辩论;辩论学导进之一

演讲辩论

辩论学导进之一(第三稿)

杨陨电

说明:

1.本期讲义共6页。

2.此讲稿专门为上海大学正言社培训之用。

3.正言社的固定活动(培训、讨论)时间为每周日晚六点三十分至九点三十分。(暂定)

一.辩论的批判性思维与基本概念

1.辩论:质问和论争的过程,是对某个辩题做出合理判断的追求。个人可以利用它求得他人的决策。

Ⅰ辩论的科学性?

辩论是一种决策原则,在有限的信息资源下,通过某种手段,计算出结果。纯粹理性的辩论可视为一数学过程。辩论既可以用来个人决策,也可以用来对公共问题进行决策。辩论的应用十分广泛。辩论比起其它非理性决策方法有着更为合理的优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通过辩论所作出的决策一定是最优的,也不意味着一定是最令人满意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信息域的局限,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辩论这一手段本是的局限性。

Ⅱ辩论中的非理性因素。

在公共问题的辩论中,说服术作为辩论的非理性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辩论中有主客体之分。辩论的主体即是辩论员,辩论的客体则是辩论员需要论证的命题。辩论活动的对象则是评审员或观众。辩论的目的即是让评审员或观众接受本方主张,反对对方主张。因此,在辩论中掌握以及“迎合”评审员或观众的评判标准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经过严格辩论训练的评审员可能有着较少的非理性因素,而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非理性因素仍然起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所以,在辩论中说服术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

说服术包括多个方面,但归根结蒂是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具体而言,对一个辩论员来说,辩论稿的撰写、辩论时的仪容和风度、辩论时的姿势以及对于观众情感的拿捏、辩论时表演的状态都对说服的效果产生影响。

我们生活中往往遇到的都是或然性问题,一般很有是必然性的问题。而面对或然性问题,我们必须使用从逻辑上通常用“证据支持度”(degreeofconfirmation)这个概念来刻画前提对结论的证据支持关系。在辩论中,理应证据支持度高的一方获胜,但是由于政策性辩论常常涉关价值问题,因此,在某些场合,就不能够完全通过此一概念来判定胜负。例如,一方可能论证中国解决人口问题的最佳方案是屠杀或是战争,但是这个主张就算是证据支持度较高,由于和大多数评审员或观察的价值观产生强烈冲突,而不能够获得通过。

2.辩论的分类:

①应用性辩论:A.特殊辩论:在某些特殊规则指导下的辩论。(林肯-道格拉斯模式辩论)

B.法院辩论:法庭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辩论。

C.议会辩论:合乎议会程序的规则指导下进行辩论。

D.非正式辩论(日常口头辩论)

②教学性辩论

Ⅲ交叉询问(质询)(CROSS-EXAMINATION)

英美法系中由于存在着陪审员制度,辩论在法院辩论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质询技巧对日后参与社会上之辩论活动,有很大的帮助。

校园辩论中之质询既是来自法庭,精通质询技巧的法律系学生,也较容易将此技巧运用于生活。美国学者DonR.Swanson在1970年发表过题为《辩论是法律的准备》的论文(DebateanPreparationforLaw),其中调查九十八位法学院院长,发现百分之六十九点九的受访者,希望其学院之先修生修习辩论学课程,并有百分之七十点三的受访者,鼓励学生参加校园辩论,这大概就是基于上述的理由。

曾有“全美最红刑法律师”之名的EdwardBennettWilliams,曾在时代杂志(1959年6月)上谈到英美法系法庭辩论中最困难的技巧——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他说:

“交叉询问是种艺术,它如同要求你把绳圈套在被叫来伤害你的证人身上,并要控制他,反过来教他帮你。你可想象与证人共处一暗室,他手持匕首,随时都想捅你一刀,此时你必须紧跟着他。决不能在质询中做试验,决不能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若你确知答案,而证人却不是如此回答,你可立即干掉他,否则就是他干掉你。也切勿攻击不重要的论点。此外,当你问出要点,要按兵不动,别让证人发现。终结陈词(Closingargument)才是你在陪审团前,引申破坏的时间。”

质询是奥瑞冈式的一大特色,也是其习自英美法庭的阶段。

3.教学性辩论的功能:

(1)辩论为有效地参与到一个民主社会中去做准备。(民众广泛参与政治,行使政治权力)

(2)辩论为走上领导者岗位准备。(议员、政客)

(3)辩论提供训练论争才能的机会。

(4)辩论为调整和深入细致地分析当代重大问题做准备。(时事分析,认清形势)

(5)辩论促进批判性思维的掌握。

(6)辩论是知识的综合体。

(7)辩论培养目的性调查的熟练程度。(论证能力、资料检索汇编能力)

(8)辩论强调教学质量。

(9)辩论造就优秀的学生。

(10)辩论培养果断和分析性反应的能力。(决策能力)

(11)辩论训练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学者)

(12)辩论培养写作的熟练程度。

(13)辩论促成成熟的判断。

(14)辩论培养勇气和信心。

(15)辩论鼓励有力的写作和动人的演讲。

(16)辩论培养成熟的社交能力。

(17)辩论培养必不可少的熟练口语能力。(熟练的口头交流是胜任学术研究的根本条件)

4.辩论的道德标准:

A.学生道德标准

(1)辩手不仅应该熟知发现证据和记录证据的学术方法,而且还应该熟悉证据在批判性决策中的作用。

(2)辩手在他们的讲演中应该明确他们所使用的全部证据的来源,是指要明确有关作者和出版地以及出版时期等这些可得到的资料的可靠性。

(3)辩手都应该对他们所使用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4)得益于辩论活动的学生们应该继续工作,以便让这种经验继续对他人有用,这也是道义上的义务。

B.教师道德的标准

二.争论点的提出

辩论是解决争论点的方法。所以,任何辩论发生之前存在着多种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

1.定义:争论的基础可以以辩题的形式用一句话表示出来。

2.辩题的措辞:争论和辩论的辩题就是陈述对中心争议问题的明确判断。

A.争论点。

B.一个中心思想。

C.客观的措辞。

D.准确陈述正方所期望的决策。

E.辩题的陈述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必须是肯定的。

Ⅳ辩题的要求及设置

一个好的政策性辩题应该做到以上五点,否则将会给辩论员带来许多困惑,也会使得辩论比赛大为失色。该如何拟定一个好的辩题呢?其实很简单,首先必须找出一个有所争议的题目,辩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辩论双方站在相反的立场上进行说服,如果没有争议点存在的话,就不可能存在辩论了。

在政策性辩论中,辩题的内容应该是违反社会现状的,也就是一项新的政策主张,他应该准备陈述正方所期望的决策。而作为反方则有两种选择,或者主张维持现状,或者针锋相对的提出与正方主张(也就是辩题)直接构成对立的相抗计划。这意味着在政策性辩论中,只有一个辩题,正方主张此一辩题,反方反对它,这个被称作单一辩题设置。

在传统事实性辩题和价值性辩题中则多采用双辩题设置。在此种设置中,有直接构成对立的两个命题存在,正方与反方有各自的命题,且双方都负有论证本方命题、驳斥对方论证的责任。

双辩题设置与单一辩题设置相比有着诸多不足之处。第一,双辩题设置有时会出现两个命题不出现直接对立的情况,这就使得辩题因为失却争议点(要求A)而变得不可辩。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出题者本身思考不周详,但是更多的是源于对于辩题的表述上的差异。比如在“真理越辩越明”此一辩题中,反方的正式立场是“真理不会越辩越明”。在这里就有一个正方双方谁作全称判断的问题了。如果正方作全称判断,那么就意味着反方所作的是特称判断,反方只要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某一真理A没有越辩越明,那么正方的主张就失败了。但问题是正方也可以要求反方作全称判断,即反方必须证明所有的真理都不会越辩越明,只要有一条真理是辩明的,那么反方的立场就失败了。在这里我们发现,如果要求正反双方辩题完全构成对立的话,双方都应该是全称判断才对,可是由于辩题本身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造成了在策略上都选作特称判断,而使得双方辩题不构成对立,而双方所攻击对方的都是“全称”,这就使得正反双方和一个自己制造出来的对手作战,从而使得辩论的意义大减。

双辩题的第二个问题是在于本身立场的荒谬性,以及措辞的含糊性。比如在“大学生应该以博为主-大学生应该以专为主”。的这样一对辩题中。它首先假定了又博又专的大学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造成双方的对立。但在实际的运用中,这一假定都是首先被推翻了,辩论双方为了赢得比赛,在设计逻辑框架的时候为了避免因为本方主张的偏颇性受到攻击,一定作出一种实质上反对此中假设,但表述上又于本方辩题相近的论述。这样就使得在实质上辩题失却了争议点(要求A)。双方的辩论成了对同一立场进行不同的表述,使得双方的争论成了纯粹的文字游戏。在政策性辩题中,虽然双方的主张是由辩论抽签决定的,但是辩论的主要焦点是在于证据的认定,而到了传统辩论赛中证据的认定变得并不重要了,重要在于逻辑以及理论上的攻击,而这种被建构起来的理论多半是一种在合理边缘作出有利本方的“歪曲”理解,之所以可以这样做就是在于这种辩题措辞的含糊性(要求D),另外一点,政策性辩论的主张,虽然这方与反方相反,但是这都是不荒谬的,就好比法庭中的辩论双方,虽然都为本方辩护,但实质上是为了使得“真相”不要因为立场的不同而受到歪曲。而在传统双辩题中,一部分的辩题本身就被设置成荒谬的,因此造成了诡辩的必要性。可以说,在政策性辩论中,可以完全通过精心准备、细致研究完全排除诡辩的成份,而在传统辩赛中,精心准备的这一过程就是设立诡辩的过程。

单一辩题设置更能够符合要求B,即就一个中心思想进行辩论。辩论双方可以有很多争议点,但是核心的争论只能有一个,否则会造成辩论的混乱。比如,正方主张:我们应该通过男女平权法案和公民权力公约。我们应该把它分割成两个辩题使得辩论能够集中在一个中心思想上进行辩论。

另外我们要注意,虽然政策性辩题本身是不持平的,但是这种不持平应该表现在当正反双方达成平手时,评审员应该认定反方获胜,原因是正方没有成功的使得他们的动议得到通过,这就意味着要维持现状,而这恰恰是反方的主张之一,因此反方获胜。辩题本身的措辞不应该带有强烈的倾向或是感情色彩(要求C)。

除此之外,辩题本身应该采用肯定句的形式,且内容上也必须是肯定的(要求E)。因为如果采用否定的方式会使得正方双方倒置,一方面这于本身的辩论程序的设置不匹配,另外一点则是采用否定性的辩题会使得反方主张变得模糊不清,因为不应该禁止某项政策,不意味我们应该采用此项政策。比如,正方主张我们应该禁止同居行为,反方反对此一主张即我们不应该禁止同居行为,并不意味者反方主张或提倡同居行为。为了避免此一混乱,辩题必须严格符合要求E的规定。

举例来说,如辩题:应该禁止残酷和虐待性的在无助而可怜的动物身上作各类实验。就不符合要求C与要求E。

3.假设和举证责任

(1)“现状”指的是事情的现存状态。

(2)两个视角:

①司法观点:假设支持,维持现状,在有正确的和充分的理由改变现状之前,事体的现存状态将一直保持着。在运用司法观点的辩论中,假设支持现状,辩论正方具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辩题的证实是冒风险的。)

但是当现状发生内在变化时,就必须运用政策观点。

②政策观点:假设赞成那种提供最大利益和招收最小损失的主张在价值辩题的辩论中,假设赞成在价值上大优于小。(隐私、安全)

在这类情况下,一个人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呢?运用举证责任的典型法则是,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证明它。

Ⅴ司法观点与政策观点的不同

1)司法观点:

一般在司法观点中,我们总是作无罪推定,即除非主张方完成其举证责任,否则对此主张不予以采信。但是举证责任是有另外的,比如在涉及特大金融、税收案件时,我们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也就说假定他是有罪的,当我们发现主张方无法完成其举证时才予以释放。虽然在此情况下,我们并不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并不主张维持现状,但是这并不完全作维持现状的主张。

另外在有争议的证据采信上,由于证据本身的性质,使得我们很难有一个肯定的结论,因此,我们对某一主张采用证据优势的方法来救济。也就是说,哪一方提出的主张在证据上更有优势,或者在一个证据的采信理由上,哪一方更能够说服评审员,就采信哪一方的主张。这个原则在英美法系的民事案件中较多采用。

2)政策观点:

在某种情况下,现状瓦解发生内在变化。这时就出现了赞成一个变化的假设,但它并不利于任何特殊的变化。也就是说,辩论的基点在于我们必须改变现状,因此反方必须作相抗计划来反对正方主张,此种类型的辩论在辩论赛中出现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辩题是持平的。在这样的辩论中就必定会涉及到政策性辩论的价值性问题。不同的主张在最后其争论焦点一般在于价值上的争论。“目的公开型”辩题实实在在地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每个人支持某一政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我们常常说政治使人同床异梦,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在多达程度上使得自己的价值主张被评审员所接受,意味着本方获胜几率的大小。

因此,当现状提供一个变化,或者现状内部发生变化的时候,倡导某一新政策,或瓦解发生的变化的人们是有举证责任。与此相似,某一主张特殊价值的辩手是有举证责任。

(3)举证的典型法则——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证明它,运用于所有这些情况。

(4)举证责任的满意度:什么才算是令人满意的证明呢?这依赖于知道辩论的规则和有决定权的人或集团的裁判。但最起码说服的人数达到一半以上。

(5)特定举证责任与任一举证责任的区别:特定的举证责任是落在正方身上,正方必须证明辩题应被通过。而任一举证责任却可以由正方或反方中任一一方承担。这个区别适用于司法观点和政策观点两者。简单的说,举证原则是:谁把问题或论点带入辩论,谁就应承担任一举证责任。辩手必须支持他(或她)提出的观点。

(6)反驳责任:无论正方与反方都有反驳责任。责任落在其辩论方案被对方处证据削弱的一方,他们必须反驳对方论据或损害对方的辩论设想。

(7)平局:我们要注意到双方是不可持平的。因此当正反双方达成平局时,评判应做出有利于反方的决定,因此正方有成功地承担其举证责任的义务。

Ⅵ举证责任的图示

1.反方作维持现状之主张时的举证责任

正方主张:反方主张:

现状A→政策B维持现状A(不负举证责任)

理由C反方用理由D反对理由C(反驳责任)

(正方负举证责任)(反方负举证责任)

依次交替

2.反方作相抗计划之主张时的举证责任

正方主张:反方主张:

现状A→政策B现状A→政策D(与政策B构成对立)

理由C理由E

(正方负举证责任)(反方举证责任)

正方用理由F反对理由E(反驳责任)反方用理由G反对理由C(反驳责任)

依次交替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证据的采信原则。当辩论中一方提出某一证据时,遵循辩论员的道德准则,他必须为他的全部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负责。但是证据本身未必一定是清晰的,证据是可以被利用的,因此当一方提出某一有利于本方的证据时,另一方方如果对此表示怀疑,或者认为此证据没有对方所主张的那种证明能力,他们必须对此作出质疑,通过质询、提出相反证据、削弱证据的证明能力来反对此一证据被评审员采信。如果反对方没有对此一证据作出质疑,或者无法对此一证据作出质疑,那么评审员即认定此证据应该被采信。理由是反对方如果没有质疑此一证据,则争论点并不存在,评审员认定反对方认可此一证据,如果反对方对此证据作出质疑,他就必须负有反驳责任,如果反对方没能够完成此一举证责任则视为主张方的证据成立。

但是如果评审员发现提出此一证据的一方伪造证据,即主张方违反道德准则,则判定编造证据一方失败,记零分。

具体实践之中,存在着辩论中某一方伪造证据,而评审员无法作出判断的情况。这时我们引入复核制度予以救济。一般而言,复核的要求必须由反对方在比赛后提出,如果主张方无法在赛后出示相关证据,即判定主张方失败。如果反对方没有提出复核要求,而评审员于赛后发现主张方编造证据的,也应该判定主张方失败。但是实际操作中,评审员是对辩论赛组委会负责,而不是对辩论员负责的,因此,如果大赛组委会需要当场决出胜负,且不允许复核的话,则无论是反对方或评审员当场无法确凿证明主张方编造证据的,则该证据应该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