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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是全社会反腐倡廉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经济”。而反腐倡廉是公有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切实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是新形势下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对优化企业自身结构,提升内在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增长,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2008的七项主要任务之一,并专门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了“七个不准”要求。
例如: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在1989年至1993年3月前,为给北京长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等21名国家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行贿钱、物等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
第一审审判后,被告人沈太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太福的上诉理由是:北京长城公司是假集体真私营企业,被告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没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沈太福辩护人提出,第二审应对北京长城公司的经济性质重新确认,沈太福的行为不能定贪污罪;沈太福的大部分案款已追回,且有坦白行贿罪和揭发多人受贿罪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例说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没有明确、具体、得力、有效的监督主体,没有合理的监督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约束制衡能力不强,从而造成监督乏力、管理失控、制约失衡。有的企业将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部门合并,有的将纪检监察人员兼职化,有的将纪检监察部门的权限缩小、待遇降低,使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缺乏“尚方宝剑”和工作激情、工作信心、工作精力。在制约机制上未形成有效的制衡空间和制衡能力,使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深感力不从心。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为地贬低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有意给自己留存摆脱监督的“自由空间”和“宽松环境”。
因此我们要坚持“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原则。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社会保障审计处根据全区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某局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全面审计。经过审计人员三个多月的奋战,终于查清了该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未缴预算外资金2746万元,未严格执行预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477万元,虚报冒领劳务费24.9万元,公款私存及账外资金173万元,坐支现金192万元等诸多问题。
上述事例说明:反腐倡廉工作机制不活,领导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工作措施不得力,没有专门的反腐倡廉工作机构、日常工作部门和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往往是在写工作计划时,把班子成员全部罗列到相应的领导小组中去,将小组办公室挂在某个部门内,或者在上级发来一个活动通知时也跟着下发一个通知;虽然在文件中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却无专人负责。
针对以上问题的出现我们要做到:
1、创新理念,实现目标的共同化。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同企业兴衰休戚相关。每一名企业领导人员都必须对反腐倡廉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廉洁从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为达到目标的共同化,一要把反腐倡廉工作措施放到企业长远发展规划中,同步考虑,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融入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断从整体上增强企业内部控制力。二要在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积极找准切入点和结合部,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等环节上,强化自律、深化监管的系统性、长效性和控制性,逐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四要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出发,体现在决策上要把住大局,在生活上要把住小节,在利益上要把住关口。
2、落实制度,构建制度的整体化。企业应探索并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责任制度、约束制度和内控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按制度行事、靠制度管人的氛围。如:国有企业这个层面反腐倡廉制度应侧重于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细化好“三重一大”效能监察向“三小事项”(小额资金使用、小型工程招投标、小宗物资采购)延伸的决策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不搞“小金库”、“帐外帐”的管理制度;同时,完善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等。
3、扎实工作,落实职责的一体化。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要明确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分解制,要采用以下措施加以保证:首先,有第一责任人。企业党委行政领导是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又要有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双重责任意识;有第一监督人,发挥企业纪检职能部门作用,切实加强这支队伍建设,积极支持他们深入生产经营第一线,参与重大经济活动,使之在参与中服务,服务中履责;其次,有第一评判人。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应由企业职工群众来评判,形成“多龙治一水”、“多手管一手”的合力;第三,建立反腐倡廉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在本企业的案件、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等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各项评选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企业有关人员廉洁从业存在的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整改落实。第四,自觉地把各级党委、政府就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纳入企业目标管理、目标责任制中,做到与经济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这样,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一定能扎实推进并展现新风采,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一定能实现最大化,企业领导人员“权大”背后“胆大”的行为也一定能有效遏制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