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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刚才,*、*两位同志作了履职发言,介绍了自己的经验和做法,他们在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方面为我们做出了表率,值得我们学习。今天在这里召开代表培训会议,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推动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快“文化*、创新*、和谐*”建设步伐。下面,我结合自己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体会和思考,谈三点意见,与代表们共勉。
一、深刻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法律地位和作用
人大代表,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国家主人的代表,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神圣职务,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光荣使者。人大代表与一般意义上的代表有着原则的区别,通常人们所说的代表泛指社会的各种群众团体组织的代表。而人大代表则是一种特定的法律概念,它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整体意志。具体来说人大代表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以下要点:1、依法选举产生;2、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3、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4、执行职务受司法、时间、经济等方面的保障;5、可以被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罢免;6、实行任期制;7、实行兼职代表制。一般不脱离原工作、生产岗位。
人大代表的性质。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整体意志。从根本上讲,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就决定了在我国一切权力应属于人民。代表法第2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规定表明,在一切权力中,首要的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这既是人民有效行使其他权力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也是鉴别国家性质的重要标准。人民只有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才能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表明,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人大代表居于国家政治生活的主导地位。这是因为:人大代表是人民依法选举产生而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法律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代表人民集体行使最高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代表人民集体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本级地方国家权力。代表参加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崇高的政治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言人,有责任、有义务联系选民,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把这些建议、意见转达到权力机关及有关部门,这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党的领导,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的保证。二是参与决策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集体行使权力。法律赋予代表有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及其法律的实施情况;选举、决定任免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通过本级人大代表集体行使职权,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力。没有代表的表决通过,所决定的问题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人大代表参与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各项决策性活动,人大代表起着最直接、最重要的作用。三是模范带头作用。人大代表的作用不仅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工作,而且还表现在人大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中。由于人大代表参与了决定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政方针,对本级人大通过的议案以及决议、决定比较熟悉了解,掌握其精神,代表们模范贯彻执行,有利于各项决议、决定得到正确实施。同时,各级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宣传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和号召力,推动宪法、法律以及其他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的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代表法没有设专门章节分别列举权利和义务,而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执行职务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实就包含了权利和义务。既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就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依法履职。代表法第7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代表的主要职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在出席会议中参与审议报告、选举、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才能充分体现代表的作用。代表出席会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权利,不能放弃和转让,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所以,代表法规定未经批准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在会议中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是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因此,人大代表参加会议不仅仅是学习贯彻报告精神,而是要本着对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听取并审议好报告,积极发言,从我县的全局和整体工作要求出发,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为我县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也是执行代表职务。作为人大代表,不仅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有责任心,使命感,而且在闭会期间更要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代表法规定了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内容,在这里我就不一一阐述。根据形势的要求和代表法的规定,我县开展了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活动,为我县的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去年8、9月间,经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邓小杰同志的提议,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活动,制发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意见》、《关于快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的意见》和《*县县人大代表重要建议督办制度》。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县委去年12月在江尾镇召开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现场会,县人大常委会也于今年1月对各镇开展此项活动情况进行了检查。由于县人大代表的积极配合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及时反映群众呼声,建言献策,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得到普遍提高;二是政府部门快速办理代表建议,化解了社会矛盾,解决了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我县社会的和谐发展。虽然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代表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不少差距:主要是代表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活动进展不平衡;有些代表的积极性有待增强;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质量有待提高等。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几点:1、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职能力。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履职能力的强弱。因此,我们要积极参加县、镇人大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道德素养和知识素养,树立牢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做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言人,积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2、密切联系选民,积极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建议、意见。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因此,我们要深入选区走访选民,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通过召开选民代表会、选民座谈会或发放代表联系卡、意见征集箱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整理成建议、意见,提交给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我们在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做选民的“传声筒”,按照选民的意见不做任何调查研究就直接形成建议上送有关部门,而是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弄清事实,认为确实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事关我县或本选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才能形成建议上送。对于一些群众提出的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甚至无理取闹,造谣生事的意见、建议,代表要勇于承担责任,自觉做好调解工作,主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对于一些群众上访事件,代表要做好化解工作,确实需要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不宜采取代表联名的方式,给政府增加压力,有意无意把代表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活动变成代表集体上访的活动,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带来不稳定因素。3、提高代表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代表建议能否得到快速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代表建议的水平和质量,因此,我们在提出建议、意见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提出的建议、意见应有思想性。我们要树立较强的当家作主的思想意识,经常关心国家和我县的大事,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围绕稳定大局、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思考和分析问题,发现一些带有普遍性和深层次的问题,从而提出建议意见;二是提出建议、意见应有可行性。我们要辩证地对待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问题,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防止和克服只看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的倾向,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大局,这样,才能使提出的建议意见既合理又可行。三是提出的建议、意见要有代表性。这就要求我们在走访联系选民、调查研究和视察中要认真观察和寻找能够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意见,并进行分析综合。这样提出的建议意见才有代表性。四是提出建议、意见应有针对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不同于一般群众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要按一定的程序办理、答复。因此,属于代表个人或者亲属的有关民事、刑事的诉案,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部门提出申诉,不要作为代表建议意见提出。对一些道听途说、没有事实依据的问题,绝对不能当作代表建议意见提出。五是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应有可操作性。有的代表递交的建议,多个事情,多个问题连在一起反映,给转办和办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影响了代表意见建议的快速办理。因此,代表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意见,书写要清楚,要一事一议。不同的事件、不同的问题、不同的建议要分别反映,这样才有利于代表建议的快速办理。只有把握好上述五个问题,我们才能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提出的建议才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使我县的密切联系选民,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活动更加深入有效开展,才能使代表真正发挥好主人翁的作用,也才能使国家机关更好地改进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根本体现,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由此可见,我们人大代表要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运用法律开展工作活动,维护代表的权利,履行代表的义务。带头模范地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决议、决定贯彻到自己的工作和日常社会活动中去,并带动周围的群众一起遵纪守法,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义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职责。政府进行的各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政府的工作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和监督,人大代表也有责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因此,我们要通过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调查研究,视察活动等形式,为政府的各项工作出谋献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在此过程中,我们也要广泛地宣传政府的政策、行政规章和有关决策,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了解这些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目的,从而使政令畅通,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支持。
三、树立五种意识,妥善处理好五种关系
人大代表要有效地履行职责,就必须要处理好与履职相关的各方面关系,才能使自己在履行职责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具体来说,要树立五种意识,妥善处理好五种关系。
1、树立代表意识,处理好代表工作同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每位人大代表都应牢记人民重托,牢固树立代表意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另一方面,由于人大代表大多数是兼职的,需要对人大工作与本职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任何代表都不能强调个人情况特殊,不参加代表活动,不履行代表职务,切实做到“兼职”要尽职、不失职,以不负人民的希望和重托。
2、树立职务意识,处理好开会期间行使职权与闭会期间开展履职活动的关系。一方面,人大代表是一种法律职务,当选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意味着将肩负一定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执行代表职务,有效履行职责是其首要责任。另一方面,代表作用发挥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表是否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参加闭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同样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我们要通过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专项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有效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3、树立群众意识,处理好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人大代表来自群众,由群众选举产生,代表群众利益,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汇报履行职责情况,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代表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其职权是人民授予的,人大代表要经常联系选民,听取广大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反映民意,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4、树立大局意识,处理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从国家和人民的大局出发,围绕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全局性工作来思考问题,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另一方面,又要切实代表和维护原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的利益,当两者的利益冲突时,首先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整体的利益,这是人大代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5、树立身份意识,处理好领导职务与代表职务的关系。一方面,要树立人大代表身份意识,明确自身职责,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思考研究问题,正确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代表,既要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又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时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利用其“领导代表”的身份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为广大群众解决一些实实在在的困难和问题,更加有效地履行代表职责。
代表们: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责任神圣,任重道远。希望代表们加强学习,提高素养,依法履职、积极履职,不负重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我县的三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