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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从1983年**成立全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以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斗争就没有结束过,声势一浪高过一浪,但是结果确是事与愿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屡见不鲜,而且被侵犯的手段越来越多,花样不断翻新,胆子越来越大,有的甚至于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在有些领域,坑骗消费者竟成了惯例,各种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霸王条款,霸王合同充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霸王条款,合同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剥夺怡尽,广大消费者苦不堪言,确又无可奈何。那么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一切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怎么样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
我认为,第一点要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法制观念,对那些不法奸商的不法行为应当勇敢的说不,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我国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向工商,技监等有关部门投诉,向新闻媒体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调解解决,在消协的支持下向法院起诉。我们的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学会运用这些途径,充分运用法律赋矛我们的权利,勇敢的各那些不法奸商们作坚决的斗争,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原过多计较。而那些不法奸商正是利用了这点,肆意坑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人曾经作过调查,发现上海的消费环境比较好,究其原因就是上海的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高,比较细,敢于斤斤计较,敢于和那些商户较真,正是因为如此,上海的很多商家有所顾忌,不敢妄为。。我们自已的权利最终要靠自已来维护,如果我们自已都不来维护,还能指靠谁呢?
另外,还要完善法规。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法奸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都有着许多缺陷,操作性不强,最主要的是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的惩处力度不够。纵观消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商户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理道歉,赔偿损失,退货换货,修理等。最有惩罚力度的无非是双倍赔偿。就是这唯一的惩罚性条款在执行当中也是充满了艰辛,能够执行到位的也是凤毛鳞角。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大,消费的额度也在不断的提高。人们消费的对象经涉及到了汽车,房子等,动辄就是上数十万,有的甚至于上百万。不法奸商为了谋取到更大和经济利益,不惜挺而走险,恶意欺骗消费者。他们为此所负出的违法成本和所得到的巨大利润来说实在是算不了什么。正因为违法成本过于低下,导致了他们的肆意妄为,无所顾忌。我认为应当修改消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使那些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奸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他们不敢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代社会,侵对于坑骗消费者权益,数额巨大,达到一定额度的,或者是范围广泛,牵涉到了众多老百姓利益的,危害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除了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考虑给他们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按所得额的百分比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考虑给予吊消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考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变平时不管理,出事时乱管理的被动管理模式为加强日常监管,立足于防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行业协会,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他们遵纪守法,遵守各种行业规章。另还可以考虑建立经营者的诚信档案,记裁经营者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向公众公布。开展模范守法商户的评选活动,对于守法经营,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可以考虑给予表彰,对于资信较差,长期一惯的坑蒙消费者的,除给予应有的处罚外,还要向公众公布,暴光。
另外,我认为还应当完完善消费者的维权途径,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我国现行的消费者维权途径比较窄。消费者协会虽是消费者维权的机构,但是没有强制执法权,只有调解权,若调解不成,则消费者只有到法院起诉来维权。大多数消费者受到侵权的数额比较小,消费者到法院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往往划不来,所以往往放弃了诉讼。这就使那些不法奸商敢于有侍无恐,敢于肆无忌惮的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获得了巨大利润.我建议,不妨成立一个消费者仲裁组织,专门对消费纠纷进行仲裁,由于仲裁程序比较简单,费用低廉,而且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相比之下,仲裁结果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正因为如此,仲裁在国内外的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利用。在消费者协会中设立消费仲裁组织,解决消费纠纷,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仲裁组织可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当场裁决,对于事实比较复杂的,则应当尽快裁决,我以为最多应当以一星期为期限。对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则可以由仲裁组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提高了消费纠纷的解决速度,降低了纠纷的解决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各方各面,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百姓利益无小事,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组织应当站在执政为民,创建合谐社会的高度,齐心协力,把消费者维权的工作作好,以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创建合谐社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