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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年月底前,依法吊销实施关闭非煤矿含尾矿库各类证照,履行好关闭程序和手续;年月底前完成关闭、治理各项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
成立市关闭非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安监、发改、国土、公安、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关闭非煤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担任,具体指导和协调实施关闭工作。各级要参照市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协调机构。
(二)工作标准
具体关闭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有关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制定本地区实施关闭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人员、任务和关闭的进度等。确保按期完成关闭非煤矿企业生产和供电设备的拆除、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遣散关闭企业的从业人员等工作。
(三)工作分工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督促实施关闭非煤矿含尾矿库企业工作的落实。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关闭尾矿库的资金协调工作。
3.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做好拆除非煤矿各种生产设备及炸毁、填实矿山采场和恢复地貌工作。
4.公安部门依法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停供和处理火工品。
5.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吊销关闭企业的排污登记,制定关闭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检查闭库环境安全落实情况。
6.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7.电力部门停止电力供应,拆除供电设备。
(四)监督检查
1.设立和公布关闭非煤矿工作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非煤矿关闭办公室(市安监局)。
2.县级有关部门要在本县(市)政府关闭非煤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抓紧、抓好非煤矿的综合整治,按时、保质完成取缔关闭和整治工作。
3.市政府关闭非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有关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关闭非煤矿企业工作进行现场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