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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清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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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清理措施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由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在前,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在后,便会出现先前的行政法规、规章的个别条款或主要内容与后出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甚至互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等现象。这些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甚至成为法制建设的障碍。因此,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此都做了明确规定。

二、清理的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这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现行行政法规655件

(二)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97件

三、清理工作的标准

(一)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

1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提出废止意见。

2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失效意见。

3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提出修改意见。

(二)市政府规章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提出废止意见。

2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失效意见。

3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提出修改意见。

4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处理建议。

四、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4月下旬开始启动,全部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行政法规阶段。

各部门对国务院法制办下发的行政法规目录,提出废止、失效、修改的意见,并按规定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1报市法制办。

第二阶段,法制办审核行政法规清理阶段。

市法制办对各部门所报行政法规清理结果逐条逐款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第三阶段,各部门清理市政府规章阶段。

由各部门对我市政府的规章,分别提出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意见,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2报市法制办。

第四阶段,清理汇总阶段。

市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进行甄别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并于月份向省政府报告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时间紧、数量多、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保证人员、经费、工作三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要求抓好落实。同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清理效果。

(三)各有关部门不但要对本系统本单位所执行的法规规章提出建议,对不属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规规章也要提出建议。市法制办公室要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格按要求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