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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整顿机动车驾驶人队伍
1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与培训。交通运输、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新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学校,要依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要求进行严格审查。运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要求和驾校的考试通过率、驾龄3年驾驶员的交通事故违章记录等统计数据,对驾校的资格条件、管理水平、培训质量、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驾校,由运管、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公安驾驶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库。同时,还应根据驾校的考试和培训情况,对各驾校的培训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每月和报考人数上限。公安、运管部门要加快实现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共享,做到培训与考试工作相衔接。
2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交通运输、农机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练员考核培训。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练员队伍的管理,落实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健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鼓励培训机构对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优异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驾校要定期对教练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排行榜要在校内公示,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教练员要进行脱岗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对存在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填写教学日记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严格机动车驾驶考试和发证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特别是申领大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条件的审查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增驾逐级申请制度,严密考试程序。强化对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能力和法律法规知识、复杂路面等条件下驾驶技能的考试。落实机动车驾驶考试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
4严格道路营运车辆驾驶人员资格审查和监管。运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查,加快推进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诚信考核机制建设。严格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对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对培训考核发证过程中存在乱收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运输企业申请许可事项、年检审工作中,要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安全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相应的管理要求督促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对已经许可但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或管理不到位的要采取措施坚决清理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5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考试制度,积极推进异地交通违法记分转递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向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从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积极推进驾驶人员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建设。依法严格对重点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落实终身禁驾等惩罚制度。农机部门要完善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违法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
二、进一步整顿道路交通秩序
6加强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针对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改善道路通行秩序。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日常安全源头监管,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管理。教育部门要严格校车及其驾驶人员资格审查,并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完善校车管理的相关制度,统一校车外观标识。公安部门要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的路面管控力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审批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运输车、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8加强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工作预案,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适时组织预案演练。
9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加强县、乡(镇)两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共享信息平台,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互通、现场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和处理能力。
10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城建、交通部门要尽快编制或完善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城建部门要优化道路网络,改善道路环境,加快停车场地和行人、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系统的建设,并会同公安部门改进和完善城区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导引标志系统,清理占用自行车道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指挥、调度、控制和诱导,积极参与城区规划,会同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提高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快速处置能力,缓解城区交通拥堵问题。
三、进一步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11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运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推行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立驾驶人员中间休息点和交换点做法,督促企业确保每个驾驶人员连续驾驶车辆运行不超过4小时,并监督客运经营者按照上述要求配备驾驶人员。
12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运管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安监部门、运管部门要继续开展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估工作。
13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通报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评价办法,逐步建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行业自律机制。
14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安全监管部门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制定行驶记录仪的使用规范,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
四、进一步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15提高车辆整体安全性能。质检、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新车特别是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营运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完善在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在用车加装安全装置的工作机制。
16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管理。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质检部门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严禁对承压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非法改装,并建立和完善对生产厂家违规生产、经销商违规销售处罚追究制度。工商机关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和农机改装的企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机关要利用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认真受理举报,摸清当地车辆改装行业底数,拓宽发现非法车辆改装行为的渠道,一经发现,都要依法予以查处。
17严格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依法严肃查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发放号牌的行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档案化管理。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加强承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的查验。
五、进一步整顿和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18全面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安监、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要求,依据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办公室确定的事故多发点段,以省道、县乡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为重点,全面排查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并不断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力度,继续深化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进一步向乡村公路延伸,对现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及时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整治现存公路安全隐患。
19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要深入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0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21推动政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县、乡(镇)两级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推动各项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继续深化“四长”责任制。按照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研究制订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努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开展联合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2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运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道路运输、工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照经营、违章经营运输企业的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营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安排超员客运车辆卸载的旅客改乘。同时,要集中取缔非法经营的黑车”保护合法经营车辆的权益。
23依法落实交通肇事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对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责任倒查,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及时治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追究情况的报道力度。
七、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24进一步巩固完善政府主导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25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的意见或计划,确定专门人员,制定具体措施,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活动。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和考核体系,督促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
26建立并实行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落实宣传经费,丰富宣传手段,继续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使交通安全宣传进报刊、进广播、进电视、进网络,形成有影响、有声势的浓厚宣传氛围。
27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农机、安监部门要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以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和农村群众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常识,并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件和重大隐患进行曝光,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驾驶员协会、出租车公司、单位、社区、乡村基层组织作用,对管辖范围内的驾驶员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驾驶教育。
28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企业重特大事故和安全管理活动考核信息档案库,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与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强化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管理。保险、公安、卫生、农机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积极总结和推广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制度试点工作。
29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考核监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执法部门要深入开展执法为民思想教育,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技能培训。公安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执法人员的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改善执法装备、医疗卫生救援装备配备。各执法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执法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突出问题。丰富监督形式,鼓励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监督,鼓励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健全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对违反执法行为不仅要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按规定及时追究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认真落实已经制定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八、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30科学谋划组织“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经验及成效,深入研究、准确把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四长”责任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考核。不断创新理念,不断更新模式,全面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力争2009年我县“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31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要推动建立县、乡(镇)村层层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相关信息沟通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派出所、交通协管员、驾驶人协会等基层交通管理组织的作用,壮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32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各乡镇机动车、驾驶员台账,合理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适时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牌证业务,坚决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台账,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无牌无证拖拉机的治理。
33继续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评价标准,加强工作交流,发现、培养、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试点,进一步严格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制度,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
34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投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减免农村客运税费、提供燃油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