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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机构
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分别兼任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接受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下称“县应急委”和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双重领导。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第一教导员。管理体制上。
二、队伍组成
同时整合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等机构人员力量组建。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够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常态化备勤、正规化训练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具体组成为: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官兵25人、县武警中队武警官兵10人、县公安局民警20人、其他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联络员30人。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主要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通过努力。
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纳入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将应急设备制造企业和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县政府决定。将县医疗、交通、森林、气象、环境、防汛、矿山、农业、地灾、畜牧、民政、通讯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县应急委统一领导和调度,处置突发事件时,由县应急委调度部门专业救援队赶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现场,交由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进行指挥。
三、工作职责
一)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备勤备战。
2及时制定或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3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非煤矿山事故遇险人员等生产安全事故;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恐怖活动,包括防汛抢险、森林火灾、地震灾害遇险人员等自然灾害。守护重要政治、军事、经济目标和其他重要目标;配合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各种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
5承担应急抢险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并训练部门专业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坚决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和上级要求的各项应急救援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2及时制定或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3承担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4坚决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和上级要求的各项应急救援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四、队伍管理
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使用的同时。接受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应急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原隶属关系不变,常态(即非紧急状态)下。接受县政府应急办的指导;非常态(即紧急状态)下。经费渠道不变,运行机制不变。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日常管理。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牵头负责制定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岗位工作制度、教育学习制度、培训演练制度、内务管理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保险制度、奖优罚劣制度等)并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工作保障
对确需地方政府解决的经费。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必须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县政府预算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出勤补助、人身意外保险、奖励等(其中,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由县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时的人身意外保险,各原隶属单位应统一为其投保)一是对省、市政府下拨的应急救援装备经费,县政府给予配套。二是县政府积极通过分期付款或其它融资方式,逐步解决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装备。三是县政府年度预算的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结余部分,重点用于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装备建设。四是采取县人劳部门聘用人员、县财政部门预算经费、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使用考核的模式,适时择优聘用部分退役消防士官,补充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人员。五是逐步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或跨管理权限抢险救援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被救援的地方、单位应进行必要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