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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七次全会精神,推动“四提四促”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促进经济跨越发展,现就充分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准入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做好政策优化服务
(一)进一步放宽名称登记
1.自然人投资实收资本达200万元以上的,名称可突破规定,核“实业公司”。
2.放宽企业名称字号的使用顺序。市外知名企业或字号是驰名商标企业,在铜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允许将投资者名称中的“字号”置于所设立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之前。
3.与所有权人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且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或许可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市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允许新设立的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5.允许以从事高新技术、环境保护等新兴行业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科技”、“环保”等字样。
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允许服务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如“服务外包”、“商务会展”等作为行业表述。
6.改制企业,企业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不强行要求企业在新的名称中添加字号;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7.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8.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
9.企业申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要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予以支持办理。
10.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有特殊原因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变更。
11.在铜投资企业需冠省名的,工商部门负责跑省办理。
12.外来投资者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投资者在外地,不方便签字或盖章,可通过传真函确认的方式尽快拿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企业设立登记争取时间。
(二)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
13.对住所使用证明的提交。不能提交房产证的,可变通提交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可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证件。无法提交上述任何产权证件的,出租方为自然人,由房屋坐落地社区盖章确认;出租方为企业的,由房屋坐落地街道或街道以上政府盖章确认。
14.住所在各工业园区的,不能提交住所产权证明的,由园区管委会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
15.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地址设在纳入工商部门监管的有型市场内的,可以凭市场管理方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16.允许“一址多企”。对信息、咨询、电子商务和股权投资及管理等企业,一个地址可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从事食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等对住所(经营地址)有特定要求的行业除外)。
17.住所和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不强制要求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三)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登记
18.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返乡农民工设立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商贸、生产型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
19.对于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要求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但全体股东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0.对于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受限制。
21.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
22.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办理改制变更登记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受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
23、对于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无违法记录,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在到期之前企业和全体股东可共同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最长可延至法定出资期限后一年。
(四)进一步放宽公司投资主体限制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5、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持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组织的批文(证明文件亦可)。
27.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
28.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29.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30.筹建期较长,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重大投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置审批一时难以办理的,可先核发筹建登记营业执照,待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31.除国家明文禁止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之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允许跨行业、跨门类经营。
32.在经营范围的核定上,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不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需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以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为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
33.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或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企业的申请核定。在核定相关经营范围时,应当注意用语严谨,避免社会公众产生误认。
34.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对于从事服务外包的外资企业经营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可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
35.建筑、房地产开发等需要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将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定为“所属企业法人联系业务”。
36.对已进入清算或因开展社会职能,需要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企业。根据企业的申请,可暂不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仅限于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7.改制企业变更登记时,改制前各种有效的前置审批证件,改制后可继续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8.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9.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六)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
40.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允许成立企业集团。
(七)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登记权限
41.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并购项目,放宽在市工商局登记;因增资使投资额超过市审批权限的或经营范围增加限制经营项目的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放宽在市工商局登记。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做好准入登记服务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优化发展环境
4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和认证原件,若只有一份公证、认证原件的,原件提交给了审批机关,可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审批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3.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不需要提供我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44.外国自然人来我市投资的,提交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来我市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市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市投资的,提交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45.对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转为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含港澳台)的,原注册资本已缴足,变更企业类型时不涉及注册资本金增减的,不需要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全力方便申请人
46.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企业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由30日一律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其中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在3个工作日内。(除需实质审查等特殊情况外)
47.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一单联办”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公安、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传递登记信息,以减少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的负担。
48.建立审批时限动态对比制度。将企业登记项目与省内合肥、芜湖、马鞍山、池州、宣城五地市作动态对比,争创流程最优、环节最简、时限最短、收费最低、动态最快的企业登记部门。
49.进一步加强各级登记注册窗口建设,不断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办事大厅硬件和软件环境,提高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职业素养、服务能力和登记水平,落实好“一次性告知”、“一审一核”、“限时办理”、“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名称预先核准提示服务”、“绿色通道”等制度。不断提高网上登记的便捷性。
50.进一步推行重点项目市场主体准入特别服务。及时掌握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的落户和筹建,主动做好登记法规咨询、登记流程讲解、前置许可导办、登记材料预审等工作,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