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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推进省级文明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报请县政府批准,决定开展以县城为重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自2014年4月1日起。
二、整治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三、整治内容:
(一)坚决制止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行为。严禁在沿街商店外或公共场地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搭乱建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一律入室经营(或进入指定的地点)。
(二)规范广告牌匾管理,门店及招牌设置应规范合理。全面清理违规牌匾、广告、条幅。严厉打击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违法行为。禁止违法散发、张贴、投递、书写图画各类广告。户外广告、霓虹灯应做到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清理、拆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影响市容景观的各类广告招牌;破旧的广告招牌应及时更换、修整,并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店前设置灯箱广告牌和商业广告标语,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和利用绿化、树木等设置广告招牌。
(三)遵守交通法规,禁止各种乱停乱放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坚决查处乱停乱放、违法占道和长期占用临时泊车位的行为。
(四)规范修配服务门店经营活动,取缔马路工厂。禁止各类修配服务门市出店占道从事修配、加工、洗车、饰车、售车等经营活动。
(五)严禁各种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责令拆除规划区内未经报批的违法建筑,禁止改变原建筑风貌和使用功能的私搭乱建行为。
(六)加强公用设施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挖掘、毁坏城市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持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电话亭、垃圾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完整、清洁,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破损陈旧的设施。
(七)整治环境污染,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依法查处并制止门店播音喇叭、加工厂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制止各类油烟、烟尘污染及排放有害气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污物等不环保行为。
(八)严格执行城市宠物管理规定。城区公共场所禁止放养牲畜、家禽和家犬。
(九)监督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及临街门店、各大商场、集贸市场、住户等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自觉承担包绿化、包美化、包亮化、包净化、包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打扫门前卫生,清理门前杂物,保持卫生整洁。
(十)监督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监督施工现场设置隔离护栏等围护设施;施工车辆应净车出入,不得带泥上路;不得乱挖城市道路;不得随意丢弃建筑垃圾及排放泥水。渣土运输车辆严禁超限运输和沿途撒漏。
(十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证环卫保洁标准。监督做好辖区内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废弃物,严禁乱堆乱放杂物、货物和乱倒乱抛废物垃圾等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各企业、商户、经营者及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履行责任,遵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五、自本通知之日起,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并依法处理;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